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9月06日发表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

 

《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19222日经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19322日经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51日起施行。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49 

 

 

 

 

 

 

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9222日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2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和构筑物管理

第二节  道路公共设施管理

第三节  广告照明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

第二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节  废弃物处置

第四节  养犬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投诉受理制度巡查监督制度,规范综合执法机构的处置权限和处置程序,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违法行为。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进行普及宣传,引导公民树立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意识。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信息化建设,整合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引导居(村)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道路、街巷、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城中村、背街小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铁路、公路、涵洞、河道水域及其附属设施,由相关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旅游景、公园(公共绿地)、城市小游园、车站、农贸市场、商铺和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及报刊亭、候车亭、户外广告等临街设施,由经营、管理、产权单位负责;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管理产权、使用单位负责;

)电力、通讯、邮政、供水、供气、供热及空中管线等公共设施,由管理、产权单位负责;

在建施工工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停建工程工地由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负责;

下水主管网化粪池由管理单位负责。

确定责任区时,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予以确定。

第十条  ()人民政府应当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签定责任书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通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落实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责任区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区范围和联系方式方便群众监督

第十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二)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

(三)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积雪残冰;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其他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和构筑物管理

 

第十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外立面出现残损、变色、污渍影响市容美观的,责任人负责维修

第十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安装窗栏、遮阳、空调室外机、排气扇油烟机等设施,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

禁止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未封闭阳台、门窗外、屋顶、平台放置、悬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放置、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  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照明、交通、监控、通讯、电力等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划、标准;有条件的应当合并设置。

架空管线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进行隐蔽,有条件的应当改造入地。

管线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牢固安全出现污浊、腐蚀、破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清洗、修复、拆除或者更换。

第十  禁止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批准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保持周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  土地收储、拆除拆迁、房屋建筑、市政、园林、道路交通各类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施工标志牌和警示标志。除应急工程外,施工现场应当硬化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现场监控装置主管部门联网,现场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于完工后清理并恢复原状。

 

第二节  道路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  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在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井盖、沟盖、篦子等设施应当保持正位完好。

公共场地及设施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缺失、移位、堵塞等情况,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立即修复;不能立即修复的,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

法确定产权单位的公共场地设施发生破损、缺失、移位、堵塞情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管理程序处置。

第十  共享交通工具经营者使用应当定的区域存放共享交通工具经营者应当安排专人管理,使用者应当文明使用保持共享交通工具排列有序。

第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经营活动

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经营场地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三节  广告和照明管理

 

第二十条  临街招牌、路牌、展示牌、橱窗、广告栏、宣传栏、招贴栏、阅报栏、霓虹灯、电子显示屏、门头牌匾、灯箱、雕塑等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整洁、牢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  未经批准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城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设施上以及居民区涂写、刻画张贴广告。

第二十  在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应当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损、褪色、脏污、字体残缺的,设置者应当及时维修。

第二十  城市道路、街区、景区、公共场所等设置的照明设施,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保持设施完、安全运行。

第二十  设置重大节日道路灯光、景观区灯展楼体灯饰大型电子屏等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美观、整洁,不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

(二)安全、环保、节能;

(三)局部景观灯饰效果环境协调;

(四)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城市夜景灯饰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设施完好,定时启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拆除。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  城市垃圾转运站、境卫生专用车辆停车场以及有关附属用房应当合理规划布局,符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要求。

第二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设置公共厕所,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人建设、改造公共厕所鼓励临街公共建筑、公共场所附设的内部厕所供行人免费使用

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并设立明显标志或者指示路牌:

()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车站、展览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厕所的保洁标准作业规范保持公共厕所清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

  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对垃圾收集设施及收集点、转运站等定期消毒灭害,并保持整洁、完好。

  禁止单位和个人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用途。因城市建设确实需要迁移、拆除、封闭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将垃圾、污水、粪便扫入或者倒入道路、下水道、花坛、绿化带、窨井、河渠、水域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经营者将泔水倒入绿地、树坑、下水道、窨井、垃圾桶内

)从房屋或者车辆内向外抛洒废弃物;

)在规定地点外堆放垃圾废弃家具、家电等物品;

)在城市道路、公园等公共活动区域焚烧垃圾、树叶等物品

)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

集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易产生垃圾的餐饮、农产品等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容器。活禽、活畜应当在封闭区域内宰杀,配备完善的污物污水处置和消毒设施。

第三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统一规划早市、夜市、临时性商品交易市场等经营区域。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有序,在收市时将垃圾、污水、油渍清理干净。

第三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废旧物品收购站。

废旧物品收购站经营者应当采取设置围挡等措施,保持收储场所及周环境干净整洁,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

第三十  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的,应当符合环境卫生管理标准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

 

第三节  废弃物处置

 

第三十  城市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运输容易造成污染的有毒有害垃圾或者液体垃圾应当采取闭措施,不得泄漏抛洒。

第三十  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按照日产日清的要求清运清运作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线路进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处理的源头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推行餐厨垃圾源头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单位和餐饮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转运场所建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处置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

(二)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三)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四)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五)超出核准的范围处置建筑垃圾。

  医疗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垃圾处置单位处置,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处置医疗废物。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所。

 

第四节  养犬管理

 

十条  实行登记、年审和免疫制度,所需费用由饲养人自行负担,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携犬外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犬绳、束链、牵引带等工具对其约束,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戴嘴套怀抱装入犬袋等防护避让措施

时清除犬粪。

  禁止养犬人、携犬人有下列行为

(一)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

(二)占用公共区域养犬

(三)携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四)携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随意扔弃犬只尸体

第四十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或者怀疑犬只患有狂犬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畜牧兽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相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立即予以处理。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犬只尸体应当在畜牧兽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流浪犬容站,收留流浪、送交的犬只以及被没收、扣押的犬只。

  法律责任

四十五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责任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一)责任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未达到标准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三)公共场地和公共设施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情况未及时修复;

(四)乱停乱放共享交通工具影响市容环境;

(五)未履行照明设施维护职责。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用途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携犬外出未使用犬绳、束链、牵引带等工具对其约束;

(二)携犬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防护避让措施;

(三)携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四)携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携犬外出未及时清除犬粪;

随意弃犬只尸体。

五十一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或者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罚款:

(一)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

(二)占用公共区域养犬;

三)未采取防护避让措施,造成犬只伤害他人

第五十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捕杀病犬,造成狂犬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

    

第五十  本条例自201951日起施行。

***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2 17:44:40重新编辑
    坪地镇坪东村富地岗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华厦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宝山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宝山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宝山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大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牛角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同富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碧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竹坑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竹坑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六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石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石井村欧姆龙汪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沙湖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坪环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龙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飞西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宝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宝山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宝山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宝山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新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江岭竹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江岭竹园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6-01 18:58:32
    2. 北流市第十三届建材家居博览会开幕
    3. 福绵区发改局助力疫情防控促进企业复工
    4.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4-07 03:17:00
    5. 玉州区大兴教育暨庆祝第38个教师节座谈会召开
    6. 祁县召开因灾受损农房修缮重建工作推进会
    7. 刘春华非公证公告
    8.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信息公示(2022年09月19日2022年09月27日)
    9. 福绵区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讲活动
    10. 兴业县房产管理中心党支部开展清河日主题党日活动
    11. 玉州区卫生健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统计年报表(2021年)
    12. 为制造业提质升级提金点子
    13. 倡导就地过节5桌以上聚餐活动需报备广西发布疫情防控通告
    14. 我市举行双拥谱新篇喜迎党的二十大主题文艺晚会庆祝建军95周年
    15. 谢元喜莫景彪检查指导春季期开学工作
    16. 射洪市医疗保障局致全体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17. 左权县开展服务百姓健康行动义诊活动周
    18.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4-07 03:16:58
    19. 关于佛山南海正俊全国芳内科诊所设置的公示
    20. 容县消防救援大队第三季消防产品抽查结果公示
    21. 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莅博考察座谈会召开
    22. 关于2018年福绵区第二批广西现代特色农业乡级示范园和第一批村级示范点审批前的公示
    23. 玉林市委党史办到玉州区调研
    24.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4-07 03:28:10
    25. 全面排查确保疫情防控常态化
    26. 我为群众办实事福绵检察院联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校园食品安全守护校园舌尖上的安全
    27. 玉林市玉州区水利局关于玉林市玉州区大塘镇苏烟村农村人饮工程取水许可的批复
    28. 县委副书记蔡桂全深入大桥镇平山小学调研
    29. 兴业县教育局落实自治区2021年度机关绩效考评社会评价建设性意见建议及落实玉林市2021年度绩效考评民意调查——群众反映建议整改方案
    30. 兴业县民政局开展诚信文化进小区宣传活动
    31. 拟确定为容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基本情况表
    32. 莫负春光请收好这份优雅过五一指南
    33. 左权县统计局四措施开展工业数据核查工作
    34. 转发开展2022年度广西工程系列高中初级经济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
    35. 玉林市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教育
    36. 博白县安全生产工作暨第四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和森林防灭火会议召开
    37. 博白县消防救援大队紧急动员部署全面备战确保万无一失安全度汛
    38.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6-19 05:37:21
    39. 国家税务总局北流市税务局关于延长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40. 福绵区脱贫人口增收和脱贫群众认可度专题工作会议召开
    41. 关于龙沟河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42. 博白县文体广电和旅游系统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
    43. 新圩镇扎实抓好禁毒清风行动攻坚工作
    44. 玉州区召开2022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会议
    45. 福绵区开展2021年626禁毒宣传一条街活动
    46. 县领导春节前夕走访慰问教师
    47. 催告书
    48. 祁县县委书记吴文胜就乡村振兴示范廊带建设等项目进行调研
    49. 关于启用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的通告
    50. 陆经贸科技发〔2022〕2号陆川县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2022年复工复产安全防范暨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51. 兴发改发〔2022〕27号兴业县发展和改革局2022年关于调整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52. 武安镇纪委持续发力推进清廉村居建设
    53. 冯耀黎调研汾河百公里中游示范区(祁县段)生态治理工程
    54. 陆川县档案馆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55. 禅深产业协同创新中心启用打造面向大湾区的科技创新平台
    56. 玉林海关调研组到我市调研外贸企业和开放平台建设
    57. 博白县三滩镇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元旦送温暖献爱心活动
    58. 县工信局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59. 关于近期疫情态势低风险区定义……权威回应
    60. 住建局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专题学习
    61.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5 02:44:20
    62. 一起打卡爱教基地为祖国庆生
    63. 玉林市福绵区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审计结果公告
    64. 石和镇多措并举全方位开展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
    65. 白松涛率队赴京开展精准招商工作深化拓展合作领域谋求扩大有效合作
    66. 爱健康讲卫生问与答——35个小问题建设美丽人居环境⑨新型冠状病毒科普知识(405)
    67. 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端午节市场专项检查
    68. 玉林市玉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专户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结果的公告
    69. 慰问抗美援朝老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70. 玉林市2022年秋季女兵体检工作全面展开
    71. 松旺镇驻村工作队年终总结谈收获凝心聚力再出发
    72. 玉州区委常委会召开(扩大)会议
    73. 自治区创建民营经济示范市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示范园区现场推进会在玉林召开
    74. 沙田镇开展扫黑除恶宣传活动
    75. 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随机查餐厅活动
    76. 北流市卫生工作者协会组织参加北京医通前程医院管理中心举办DRG落地实施与医院医保精益管理培训班
    77. 左权县能源局集中学习党政干部违规入股企业相关规定和典型案例汇编
    78. 2021年兴业县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项目验收结果公示
    79. 自治区统计局调研组莅临玉州区调研投资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工作
    80. 陆川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召开
    81. 兴业县财政局落实自治区2021年度机关绩效考评社会评价建设性意见建议及落实玉林市2021年度绩效考评民意调查—群众反映建议整改工作方案
    82. 玉城街道抓好节前三早打造六个过硬干部队伍
    83. 打造面向大湾区的科技创新平台
    84. 陆川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开展方志文化进商会活动
    85. 福绵区审计局组织学习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精神
    86. 左权县第二届优秀人才入围人选公示
    87.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3 23:50:26
    88. 北流推广nbsp牛大力种植做大中草药产业
    89.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5 02:54:29
    90. 周鹏昌到龙潭镇慰问全国劳模和润秀及就地留桂过节外来务工人员
    91. 回放丨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十二届三次全会新闻发布会
    92.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4-07 03:17:00
    93. 清廉社区建设玉城街道大新社区三廉工作法助推清廉社区建设走新更走心
    94. 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陆川县宣讲团沙湖镇宣讲报告会
    95. 博白县文物局揭牌仪式举行
    96. 玉州区总工会开展关爱农民工免费送体检活动
    97. 兴业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兴业县交通运输局落实自治区2021年度机关绩效考评社会评价建设性意见建议及落实玉林市2021年度绩效考评民意调查—群众反映建议整改方案的通知(兴交发〔2022〕62号)
    98. 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博白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博白县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
    99. 兴业县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场地)租金的通知
    100. 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