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县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场地)租金的通知
县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努力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着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发改财信规〔2022〕4***号)及玉林市财政局《玉林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场地)租金的通知》(玉市财资〔2022〕52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场地)租金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承租兴业县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房屋(场地)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业和小微企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关于修订
承租方为国有单位的,不作为租金减免对象,承租双方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二、减免标准
国有房屋(场地)所在行政区2022年未被列入中高风险地区的,2022年累计减免3个月租金;本《通知》发文之日后,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的,在减免3个月租金基础上,再追加减免3个月租金,减免期到2022年12月31日止。
在广西区外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房屋(场地)租金减免按照属地政策执行。
三、减免方式
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减免的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负债返还,其中:租金未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方;租金已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按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金退库后,返还承租方。
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四、审批流程
(一)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场地)审批流程:
1.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单位申请书、承租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
2.出租单位对承租方减免资质进行审核,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减免。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算程序后自行核准减免,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
(二)承租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房屋(场地)的审批流程:由承租方向出租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按内部决策(审批)程序核准后办理减免,并报所属事业单位备案。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要充分认识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租压力的重要意义,积极落实中央、自治区房租减免政策要求,切实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负担,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关键时刻彰显责任担当。
(二)精心组织。各国有房屋(场地)出租单位要主动与承租方对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优化办理流程,提升办理效率。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房屋减免宣传专栏,公布本单位房租减免政策的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部门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对转租、分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场地)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租金减免惠及到最终实际承租人。
(三)严肃纪律。各国有房屋(场地)出租单位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严格审批流程,做到高效便利、规范有序,不符合条件的租金不得减免,严禁随意减免、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建立健全房屋减免问题来信来访处理机制,依法合规妥善处理问题诉求。本次政策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如国家、自治区和我县本年度内再出台同类政策,原则上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四)按时报送。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3年1月期间,各主管部门于每月20日前统计汇总本系统减免房屋(场地)租金情况,填写《2022年落实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优惠政策备案情况统计表》(***)并加盖公章报兴业县财政局三楼资产管理股备案,同时将电子版发送邮箱(xygz980@163.com),联系电话:3773980。
***:2022年落实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优惠政策备案情况统计表
兴业县财政局
2022年6月13日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