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再出具14类证明
近日,市公安局制定出台了《阳泉市公安局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细则》,全面改进和规范我市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以进一步强化派出所出具证明的政策性和严肃性,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实施细则》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对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能够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的9类事项: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证号(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地址。
《实施细则》明确了居民户口薄登记的,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的5类事项: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之间的亲属关系。
《实施细则》明确了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6类事项的责任部门及办理方式。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的个人声明书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核实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实。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或认证报告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区县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申请人也可在当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计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此外,《实施细则》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的原则,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责,要求派出所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对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户口注销、亲属关系等9类情形,依据具体情况出具相关证明。
同时,《实施细则》对个人和单位办理证明所需证件材料分别进行了明确;对派出所出具证明程序进行细化;对9类派出所应当予以出具证明的格式进行了统一规范,有效解决了派出所出具证明种类多、内容杂、式样不统一等问题,极大地减轻了派出所工作压力,为群众办事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