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菏泽高新区成都路南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说明
关于菏泽高新区成都路南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说明
各位被征收人:
为了保障菏泽高新区成都路南延项目的顺利进行,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确保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透明、公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的基础上,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菏泽高新区成都路南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向该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菏泽高新区成都路南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3月18日正式公布,开始征求意见,在2021年4月18日前,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可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书面提交征收部门,不接受口头意见或建议。我们将认真收集、汇总、研究您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部分,我们将修改方案,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予以公布。
工作地点:
菏泽高新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高新区管委会办公楼610室)
2021年3月18日
见***:《菏泽高新区成都路南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
菏泽高新区成都路南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制定菏泽高新区成都路南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
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
菏泽高新区成都路南延范围内,北至中华路,南至外贸路(具体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准),涉及被征收居民约95户,企业2个,拟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2.5万平方米,拟征收土地面积约15.3万平方米(约230亩)。
三、征收部门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菏泽高新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五、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
2021年3月?日至2021年4月?日。
六、签约期限
根据项目进度另行确定
七、补偿
(一)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办法
以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用途、使用年限、新旧程度、容积率、配套设施、环境、生活便利度、土地等因素,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房屋 (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房屋 (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 (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 (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1、被征收房屋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0.7)的,按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2、被征收房屋的容积率低于基准容积率(0.7)的,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评估补偿;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扣除不足基准容积率部分的建安造价等相关费用(300元/平方米)后,按基准容积率的相应建筑面积评估补偿。
空闲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法人的,参照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经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
空闲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或者“宅基”证的,经核实后进行评估补偿;没有合法证件的,由居(村)委会集体认可(须经公示),居(村)委会及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经土地管理部门认定符合宅基要求的,出具认定意见,按照认定意见评估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参照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经评估后给予补偿;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只给予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扣除基准容积率相应建筑面积的建安造价等相关费用(300元/平方米)后,按基准容积率的相应建筑面积评估补偿。
3、被征收房屋的容积率高于基准容积率(0.7)的,以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资料、可确权证书或者2004年房屋普查登记为依据,依法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对高出基准容积率部分且没有权属资料、可确权证书或者2004年房屋房屋普查登记的房屋,按成本法结合房屋结构、成新等因素给予评估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配合拆除的,可以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4、办公用房、工业厂房、公益基础设施等房屋,根据房屋所在区位、结构、建设面积等因素、参考政府公布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和定期公布的各类结构房屋建安成本指导价格结合房地产市场状况评估确定后给与货币补偿。
(三)沿已开通城市主次干道同一幢建筑主体的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在住宅房屋评估基础上结合不同区位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沿已开通城市主次干道同一幢建筑主体的被征收机关、企事业单位合法办公、生产运行用房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结合不同区位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四)被征收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补偿价值的补偿方法和标准。
对被征收合法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的价值给予一次性包干补偿,包干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
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对装饰装修一次包干补偿费用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没有约定的,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在规定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协商确定;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征收部门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先予征收,待纠纷解决后,按本规定进行补偿。
对装饰装修包干补偿费用由异议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评估机构认定后,按照现行市场价格结合成新以质论价据实补偿。违章突击装饰装修不予补偿,应自行拆除
(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
1、搬迁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每平方米10元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使用人支付搬迁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费。被征收房屋有承租人的,对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分别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费。
需要搬迁机器设备的,应当根据机器设备拆装、运输、调试等工序评估确定搬迁费。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搬迁的,不予支付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的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10 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实有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并自行寻找周转用房过渡的,从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钥匙之日(人民法院强制搬迁的自强制执行之日)起按月计算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止。高层住宅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40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双倍支付逾期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逾期临时安置费。
市城区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低于100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100平方米支付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费:
征收符合《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房屋以及商业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5 元的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支付期间从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钥匙之日(人民法院强制搬迁的自强制执行之日)起计算,至交房通知规定的截止之日止,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 40 个月。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逾期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使用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 50 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对不沿城市主次干道以及虽沿城市规划道路但未开通、实际正在合法经营的住宅房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并向被征收房屋使用人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该补偿费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实际正在经营面积每平方米 30 元的标准计算。
(六)其他相关规定。
1、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六平方米的,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四十六平方米的房屋价值给予补偿;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四十六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不含奖励面积)。
2、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申请住房保障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直接配租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八、房屋产权调换
菏泽高新区成都路南延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合法房屋所有权人,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条件的,均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房屋产权调换地点:
产权调换的房屋均在中华路以南、昆明路以西、七里河以东范围内适合安置的位置。
(二)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
1、产权调换房屋建设标准:产权调换房屋建设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产权调换房屋户型以规划部门批准的方案为准,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最终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实际测量为准。
2、配套设施:设有储藏室和停车位,储藏室的建筑面积最终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实际测量为准。储藏室和停车位均不计入房屋产权调换面积。
(三)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办法:以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住宅或商业房屋价值的评估均价为基础,结合征收项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产权调换住宅或商业房屋的平均价格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
(四)产权调换房屋的结算办法: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只发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其他征收补偿费用暂不发放,作为核算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费用,该费用在过渡期间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择:根据丈量登记、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和搬家验收合格交钥匙的先后顺序,以综合计分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在规定的房屋产权调换范围内,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就近靠套的原则依次挑选产权调换的房屋。
九、过渡方式
由被征收人自行寻找周转用房过渡。
十、过渡期限
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搬家交钥匙之日起40个月。
十一、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给予10000元的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以下补助和奖励:
(一)每户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90(不含)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2平方米安置面积;
(二)每户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90(含)平方米以上144(不含)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0平方米安置面积;
(三)每户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144(含)平方米以上的,奖励7平方米安置面积;
被征收住宅应严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计户,没有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按自然形成的院落或成套住宅计户。
十二、产权调换超面积部分的价格优惠办法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面积超过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在5平方米(含)以内的按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均价计算,楼层调整价格另计;5平方米以上到10平方米(含)以内的,在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均价的基础上上调10%计算,楼层调整价格另计;10平方米以上到20平方米(含)以内的,在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均价的基础上上调20%计算,楼层调整价格另计;2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格计算,楼层调整价格另计。
十三、其他事项
(一)结算入住时须凭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人身份证明办理结算入住手续。
(二)入住前必须一次性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保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收补偿款项领取手续时,须由协议载明的被征收人持身份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搬家验收合格证;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增持代办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