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关于印发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平台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
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管工作,运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管,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公开透明度,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将文件试行期间发现的相关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反馈我委。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27日
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管工作,运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管,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公开透明度,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管平台的使用、运行和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监管平台是交易中心、各行业监管部门依法按照相关规范建设的,满足行业监管需求的在线监管平台,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采取在线监管方式提供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 本市发改、经信、财政、国土、住建、交通、水务、林业、商务、卫计、环保、国资、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按照本办法运用监管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在线监管。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监管平台为其提供技术、数据支撑。
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管平台在本市运用的指导、协调。
第五条 全市行政区域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政府采购活动、产权交易活动、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应当纳入监管平台开展行政监管。其他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条件成熟的,可通过对接或其他方式逐步纳入监管平台。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负其责,依法监管管理。监管平台是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部门履职的信息化工具,行政监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在线监管,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法定职责。
(二)在线监管为原则、线下监管为例外。除有关规定行政监管不得采用在线监管方式的以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政监管应当采取在线监管。
(三)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管平台的数据要求,依法组织行政监管信息的分类、采集、交换、使用;并通过监管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保证在线监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四)保障安全、无偿使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做好电子行政监管全过程的信息安全工作。监管平台实行无偿使用,不得通过监管平台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部门应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工作组织机构建设,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工作分管领导及工作机构,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工作分工,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各项工作。
第八条 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将监管平台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的工作平台,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按照监管平台相关规定开展。
第九条 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部门应当运用监管平台做好以下日常电子监管工作:
(一)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基本信息查询,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根据问题线索和有关举报查处案件;
(二)通过行政监管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信息监管管理和预警信息处理工作;
(三)在发生投诉时,自受理之日起,按照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完成投诉信息处理工作。逾期未办理的,由相关部门督导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 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管平台开通使用的账号、密码及相关数字证书的管理,对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工作中使用、管理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部门和监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和保障工作:
(一)培训。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对监管管理人员开展专门培训,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管的业务咨询服务。
(二)信息化技术支持。监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及时办理开展监管工作所需要的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为电子监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需的软硬件条件。
(三)电子监管工作评价。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电子监管的整体工作要求、实施目标,参照国家、省电子监管工作评价指标制定本市电子监管工作评价指标,以区县为单位进行评价或考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鼓励全市行政监管部门积累、总结、分享电子监管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监管平台应当公布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依据、监管程序时限、监管对象和事项清单,具备如下实时在线监管管理功能:
(一)实时公开发布行政行为实施依据、受理状态及办理结果等;
(二)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备案、投诉处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合同备案、履约信息公示等交易全过程的监管、处理、预警;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各行政监管部门需求,适时调整功能业务和数据规范,保障业务功能及时更新;
(三)对电子交易平台数据推送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监管、预警、通报、处罚及公示。
第十三条 监管平台应当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失信、不良行为、违法违规、信用奖励、投诉处理结果等监管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监管平台的终端和工作人员实行分角色安全管理机制,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人员应分工负责、职责明确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监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配套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障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在线监管工作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数据交换、信息公示及功能调整等工作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监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监管平台公开、交换、共享信息及提供监管服务等工作的,未按照规定建立信息安全工作机制或者出现信息安全问题的,由市发改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监管管理部门、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监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监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未经授权批准擅自查阅档案信息情形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监管管理部门、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监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监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利益及信息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危害监管平台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的行为及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菏发改公管〔2021〕146 号 .pdf
来源: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