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03)北执字第72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明华与被执行人张春喜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 OO二年七月一日作出的(2002)北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明华于二 OO三年一月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春喜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仍拒未履行,为保证本案的执行。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鲁高法(1999)第23号关于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公告如下:
本市四平路37号一单元102户房屋的私字第60300号产权证作废。
特此公告二 O O三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