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各区市均设人事仲裁机构及时化解人事争议
青岛日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人事局了解到,为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公务员法》的实施,依法、及时处理人事争议,我市继建立市级人事仲裁机构后,12区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目前全部组建完毕。
据了解,根据《公务员法》和《青岛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我市人事仲裁机构受理以下人事争议:国家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国家机关与工勤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处理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它人事争议。其中,市级人事仲裁部门受理在受案范围以内的以下争议:市直事业单位、市直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内发生的人事争议;中央和省、外地驻青事业单位内发生的人事争议;依照规定应该管辖的其它人事争议。各区市人事仲裁机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在受案范围以内的人事争议。
根据规定,我市人事仲裁目前不受理以下争议:自动离职争议,不能提供聘用合同的工资、保险、福利、培训、职称、劳动保护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