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nbsp新北法官读判词经典读后感——天理国法人情的历史传承
宋代以前的历代统治者,因“人治”占据执政核心理念,故而信奉“愚民”政策,所谓“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又因阶层壁垒分明,普通民众受限于教育、信息传播载体等,也无从了解法律,连街头张榜的布告,也仅得若干识文者转述。一旦起纠纷,老百姓相信的是“青天大老爷”来主持正义,而非依照律例判断是非。此时的天理、人情,蕴含在朴素的普世规则中,实则远远超出了国法的地位。
到了宋朝,贵族式微,平民崛起,契约时代,全民皆商,都是与前代社会截然不同的样貌。社会阶层主体地位的演变,经济交往带来的纠纷陡增,都使得“国法”成为统治普及工具的客观需求。此外,统治者的理念也很重要。徐道隣曾说“宋朝皇帝,懂法和尊重法律的,比中国任何其他朝代都多……所以中国法治,在过去许多朝代中,要推宋朝首屈一指”。编撰法律、公布法律、用法律来维持统治社会的各方面秩序,进而树立起“国法”的威严。从《判词经典》中,我们看到的判词背后,其实是中国古代的法治演变史。宋朝,则是法治在历代法典、判例演变基础上产生质变的时代。其中,天理、国法、人情,从古至今,都是考验裁判者的价值取舍冲突。
《判词经典》中写道“在宋代司法官眼里,国法是核心,既然‘祖宗立法,参之情理,无不曲尽’,那么也可以理解为‘法意、人情、实同一体’。人情不是国法的对立面,‘一准于法’,也就兼顾了天理与人情”。
个人以为,法以准绳是为本,但遇到具体个案,就不可避免的会遇到法律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如何理解,如何适用,那就需要借助于“天理”、“人情”。在李广宇法官眼里,“人情不是私情,不是情面,这也是宋代司法官的鲜明态度”,例如真西山在“谕州县官僚”中说的“公事在官,是非在理,轻重有法,不可以己私而拂公理,亦不可骩公法以徇人情……殊不思是非之不可移者,天理也;轻重之不可逾者,国法也”。
从文义来看,“天理”能断是非,而奖惩的尺度交由“国法”,但不能徇“人情”,此处的“人情”应特指“私情”。以现代更切实际的角度来剖析,我们不妨理解为天理是从古至今都是符合主流价值的观点、认知,例如对杀人、偷盗、欺诈等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国法是对每种违法行为的惩治方式、尺度,不徇私情,则是对裁判者的道德约束,以保障公正评判。
李广宇法官的研究告诉我们,所谓的人情,不能狭隘的理解为“私情”,有时是客观之情,亦即“情节”“情况”;又有时,情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也就是行为人的内心“情状”,即内在动机;还有时,人情代表的是公众情感、风俗习惯、矜恤之情。而这些结论所凭据的,就是古代的判词、学说经典,正因各有出处,论证严谨,我们才会如此信服相关的论断,进而又为李广宇法官的博闻广识油然钦佩。
时至今日,我们作为裁判者,对个案的裁断,仍离不开天理、国法、人情的交织和碰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个人层面的价值取向,当我们对法条的认识存在不同理解的时候,或者是仅有原则条款而无具体规定的时候,我们不妨传承数千年来的“天理、国法、人情”,以核心价值观的导向来解读法律,适用法律,达到“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 (作者:新北法院行政庭 赵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