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落实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信用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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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17日发表
根据《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精神,市司法局进一步梳理公共法律服务领域行政管理事项,明确自2019年12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律师、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公证机构、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相关行政管理事项时,不需要就无犯罪情况、品行情况、材料真实性等取消证明事项一一承诺,只需签订统一的《承诺书》。
《承诺书》分为单位和个人两类,内容主要包括信用承诺的对象在公共法律服务活动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在信用建设方面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等八个方面。律师事务所、律师、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公证机构、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签订信用承诺书情况,将在局官网统一公开公示,并将推送至“信用中国(湖北)”网站“信用承诺”专栏集中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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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5 15:09:59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