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荆政发〔201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民营经济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繁荣经济、推动创新、催生产业、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民营企业培育扶持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进规上民营企业,入规满一年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通过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民营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开展民营企业评比活动,首次入围全市民营企业10强、100强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奖励;首次入围全省民营企业10强、100强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奖励;首次入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制造业500强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同时入围中国企业500强的,再给予200万元奖励。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治理规范、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对获评 “湖北省改革奖(企业类)” 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二)鼓励创建精品名牌。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荆门市知名商标”的,对商标所属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1万元;企业产品被认定为“湖北名牌”的,对所属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三)鼓励支持技术创新和改造。加大对科技的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市县两级科技支出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一般企业、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要从年销售收入总额提取不低于1.5%、3%、5%的经费用于研发。对申请并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国内发明专利全额资助申请费用,对授权发明专利给予每件5万元奖励,对实施应用转化的发明专利每件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成功研制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给予保费补贴。对获批国家、省级智能制造(数字化车间)试点示范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以“机器换人”为主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4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四)支持双创平台建设。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起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规模可降低至3000万元,投资期限可延长至7年。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创新创业服务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
二、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五)营造浓厚亲商氛围。建立市县两级领导和部门包联民营企业制度,扎实开展“千名干部进千企”活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组织召开民营企业家代表座谈会不少于2次。建立民营企业政策联络员制度,让企业政策联络员熟练掌握优惠政策和办理流程,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建立民营企业家参与问政制度,每年组织1-2场民营企业家专场问政活动。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绩效评估机制,对政策落实和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建立司法保护和预警机制,司法、执法机关对民营企业遇到的劳资纠纷、财物失窃等社会治安案件要积极介入,对突发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快速处置,对涉企案件要提前预警、教育为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慎重决定使用强制措施。建立司法、执法机关与工商联、商会组织经常性沟通联络机制,不随意冻结企业账户、随意查封企业账册、随意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随意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报道。(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
(六)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全力打造“一窗受理、一章审批、一站服务、一次评估、一网运行、一门通办”的“六个一”行政审批运行模式,推行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开发建设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政务移动服务终端。推行“多评合一”“联审联验”工作制度,对有关地质灾害评价等共性前置评价,以片区为单位统一办理、一次评估。对行政审批前置的各类图纸审查实行联合审查,开展联合踏勘、联合验收。推行容缺审批制度,建好用活“中介超市”,落实市级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政府购买政策。(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七)优化企业办税服务。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推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加快国税、地税窗口业务融合,实现国地税联合叫号、网络互通、联合办税。简化税收优惠申报审批手续,推进自助办税、同城通办、网上办税服务。(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八)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对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自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4年内,不纳入残保金审核征收范围。从2017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绿化补偿费、联网维管费、河道砂石资源费,对政府定价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20%优惠,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务费降低30%。全面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收费,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根据政策变化,动态性调整我市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定期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大力整治中介机构乱收费问题。(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物价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地税局)
(九)完善园区设施建设。引导园区通过重资产融资加快建设龙头企业个性化厂房和检验检测、融资担保、信息物流、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创新创业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园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排污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蓝领公寓”“白领公寓”等生活配套设施。推广园办一体化改革模式,实现乡镇(街办)与园区一体化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各园区)
(十)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快推进荆门国际内陆港、荆门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支持荆门新港(沙洋港、石牌港)设立海关监管点和泊位升级,拓宽与武汉新港业务合作,与汉新欧班列无缝对接,争取及早设立“五定”互联货物班列,打通连接我市的国际物流大通道。加快整合现有小型物流园,加快传化公路港物流交易平台建设。对新引进工业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给予财政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自2017年5月1日起,使用通衢卡电子支付的货车用户,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比例由10%提高到15%。清理规范普通公路设卡检查工作,放宽对集装箱卡车、城市配送车辆的通行限制,优化通行环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
三、强化民营企业要素保障
(十一)用地保障。对符合我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民营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允许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一年内缴清。鼓励工业企业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符合规划条件、不改变用途,在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民间资本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鼓励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政策为5年。(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十二)用能保障。鼓励企业自主开展污水处理,对排放达标的企业减免污水处理费。落实企业用水报装费优惠政策。免收电力客户负荷管理终端(专用变压器用电信息采集终端)费用、保护定值计算费、电力客户设备接入电网时的带电作业费和交接试验费、电力客户欠费停电后的复电费、用电间隔费。供电公司为新装或增容客户无偿提供变电站出线间隔,对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免交临时接电费用,3年内对电网公司建设改造和用户自建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加强重点企业用电调度,积极争取大用户直供电和协议用电。将暂停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互联网企业由大工业电价用户扩大到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拓宽天然气供应渠道,鼓励引导用气大户实行直供,择机放开非居民用气价格,实现气源侧和用气侧价格市场化。严禁供气、供热企业直接或以变相方式向非居民用户收取燃气初装、热力报装相关费用(含报装费、接口费等)。表后设备采购和安装完全市场化,供气、供热企业不得指定表后设备和安装施工方。(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荆门供电公司)
(十三)用工保障。实施“我选湖北创在荆门”行动,引导荆楚理工学院、荆门职业学院、荆门技师学院等院校围绕企业生产项目设置课程,与企业共建生产实训基地,大规模开展订单培训、岗前培训、定向培训,培育一批技术过硬、素质优良的荆门工匠。落实岗前就业培训补贴、创新创业人才补贴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后可适当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保补贴。继续扩大稳岗补贴政策受惠面,对符合稳岗补贴条件未裁员的企业,稳岗补贴支付比例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执行;对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50%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四)融资保障。扩大市、县(市、区)政府政银合作基金覆盖面和资金规模,创新财政专项资金、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等使用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行年审制贷款、无还本续贷等还款方式,减少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督促银行落实“三不”(即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政策,建立抽贷预警机制,银行抽贷应提前3个月通知企业。执行国有控股担保公司对中小微工业企业不超过1%的担保费率政策,鼓励担保公司不收取企业客户保证金。督促银行建立收费价目表,在官方网站和营业场所进行常态公示。开展不合理金融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互认评估结果。鼓励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对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和“新三板”、四板挂牌交易(融资成功)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200万元、30万元。企业因上市(挂牌)改制和内部资产重组而产生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在股份制改造工作全部完成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补助企业。企业成功发行债券的,按每期债项规模给予5‰的贴息奖励,每期债项贴息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荆门银监分局)
本意见所涉财政奖补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同一事项奖励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荆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