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表;
2、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转移的,提交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同时,还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为买方出具符合购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一户一基”条件的材料;
(2)依法继承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不能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提供下列材料: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3)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5)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权籍调查资料;
6、完税凭证。
二、办理流程
1、不动产咨询服务
申请人准备好的相关资料交咨询(导询)台预审,资料合格后,到办理登记业务窗口申请。
2、受理
申请人准备好上述资料在咨询(导询)台工作人员的引导在不动产首次、转移、变更、纳税窗口受理业务,受理完成后,领取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3、内部审批
4、缴费
凭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在8号窗口缴费。
5、领证
领证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和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在8号窗口领证。
三、办理时间
自受理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
办 公 地 址:京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服务咨询电话:0724-6507503
注:委托代理的,需提供:《委托公证书》或现场委托、代理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