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双十紧箍咒规范审计人员行政行为
本网讯 廉政建设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廉政建设,县审计局相继出台《审计人员廉政纪律》“十不准”和《廉洁自律规定》“十条”,从制度上规范、约束审计人员行政行为,确保廉政型机关形象。
《审计人员廉政纪律》“十不准”主要是针对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公务时,不准与被审计单位发生的十项形为,在印发审计通知时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
《廉洁自律规定》“十条”是针对审计这个特殊的职业环境,对审计人员在一切社会活动中做出的硬性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做出如何处理的条款。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其具体内容是:
一、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审计的权力在被审计单位安排自己的配偶、子女;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或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在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兼任职务(含名誉职务)。在事业单位兼职必须经过批准,但不得违反规定领取报酬。凡不符合此项规定,必须如实向组织报告,并予以纠正,不纠正的,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给予其组织处理。
三、不准审计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卷和贵重物品。违反规定的,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审计人员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必须如实向领导汇报,不得隐瞒或自行消化;不准利用审计处罚的权力为小团体和个人谋取利益,违反规定,按照《审计人员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五、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不准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介绍业务,违反规定的,不论是否获利,都作纪律处理;从中谋取小团体和个人非法利益的,按受贿追究纪律责任。
六、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用公款安排的旅游活动。违反规定的,责令退出公款支付的旅游费用,并追究本人的纪律责任。
七、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不准违反规定插手工程招标、发包活动。禁止利用职权和其他形式近使设计、施工音准购买自己指定的厂家生产的设备、材料。违反规定的,按照《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八、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和带彩打牌(含审计系统内部)等娱乐活动,违反规定的,责令退出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费用,并追究本人的纪律责任。
九、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权在被审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都以贪污论处。
十、审计机关领导干部在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同时,必须抓好自己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对自己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不廉洁问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