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系统于2020年10月7日发布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通知,涉及我区1家餐饮服务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俊波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9月11日,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湖北琪谱检查技术有限公司对武汉俊波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该单位加工的食品炸鸡柳(规格型号:/、样品商标:/、加工日期:2020-09-11),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NaNO2计)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10月26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我局委托湖北琪谱检查技术有限公司对剩余的同批次的川香鸡柳(生制规格型号750克/袋)进行复抽,其亚硝酸盐残留量(以亚硝酸钠计)mg/kg含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1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该单位提供了所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进货单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同批次的不合格“川香”牌鸡柳(生制)食品3袋(750克/袋),不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经调查,亚硝酸盐(以NaNO2计)项目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要求,为生产厂家原因。整改措施:一是责令该单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所采购的食品原料和辅料除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外,还应在使用时从感官上进行检查,发现颜色不正常、有异味的食品时不得使用,并向我局及时报告;二是建议不用、少用、慎用炸鸡柳等油炸食品,且严格控制加工数量,不得未经处理直接提供给人食用,避免给人体健康造成任何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三是加大食品检测力度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饮食安全。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