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农业局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韭菜产品合格证和市场销售凭证管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和省农业厅、省食药局《关于全面推行韭菜产品“双证制”管理进一步强化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的通知》,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凭证“双证制”管理,加强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有机衔接,实现食用农产品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在全市范围以韭菜和韭苔(以下简称韭菜产品,不含加工品)为切入点,先行实施合格证和市场销售凭证“双证制”管理。
一、进入本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以及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环节的韭菜产品,经营者要认真查验韭菜产品合格证和市场销售凭证,实现责任全程可追溯,推进韭菜产品全过程监管。
二、韭菜产品生产主体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自我承诺合格等四种形式之一作为开具的依据。韭菜生产主体对外销售或直接供应使用单位,必须开具产品合格证。
三、区市农业部门负责指导“放心韭菜”地图监管范围的各类生产主体按规定正确开具和使用韭菜产品合格证,对于小规模种植户要进行现场指导。坚持“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合格证开具主体是韭菜产品生产者,应对其销售的韭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对韭菜产品入场销售者进行检查,并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韭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禁止未提供韭菜产品合格证和销售凭证进入市场销售,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韭菜产品入场销售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查验并留存韭菜产品合格证和市场销售凭证。不得购买未提供合格证和销售凭证的供货者的韭菜产品,督促上游供货者开具韭菜产品合格证和市场销售凭证。
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环节查验、留存韭菜产品合格证和市场销售凭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对外省生产经营主体进入我省的韭菜产品,参照农业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及我省韭菜产品“双证制”要求进行管理。
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八、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由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特此通告。
威海市农业局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