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汕头市公职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复习思考题
一、论述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答案要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原则包含以下内容:第一,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第二,案件审判独立。第三,合议庭审判独立。第四,审判人员独立。第五,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试述行政诉讼法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答案要点:1、从客体来看,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原告行为的合法性。2、从内容来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3、行政诉讼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的特点是由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所决定的。在我国,行政权和司法权都是由宪法和国家权力机关赋予的,受国家权力机关制约。行政权与司法权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活动领域。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并且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因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只能限于合法性。否则,国家职能分工的平衡状态将被打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制补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某公司滞纳税款5万元60天。税务机关查证核实后,依法做出如下决定:其一,限该公司在5日内缴纳全部滞纳税款5万元;其二,以60天滞纳税款日计,加收滞纳1万元;该公司不服,申请税务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第一项的内容,改变了第二项的内容,即改为加收滞纳金1500元。问题:(1)本案中有哪些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答:(1)限期补缴滞纳之税款;(2)加收滞纳金的行为,改变1万元为6000元的决定;(2)税务机关做出的加收1万元滞纳金的决定属于违法还是属于不当?为什么?答:(1)税务机关做出的加收1万元滞纳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不属于不当行政;(2)因为:其一,违法与不当的区别在于前者违反羁束性规定;而后者是在合法幅度的不合理行政;其二,法律规定滞纳金应为每日“万分之五”,属于羁束性规定,应为1500元;税务机关做出1万元决定,违反了该羁束性规定,应当属于违法无疑。
四、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权限如何划分?
答:特别重大事故由***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五、某行政机关科长王某,出国考察返回大陆某海关例行检查时,被某海关查获黄色光盘若干,被某海关依法处以罚款200元,并没收全部光盘,后其所在单位给予王某记过处分。王某对此均不服。准备提起行政诉讼。问题:(1)王某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答:对海关的罚款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其所在单位的处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第11条,处罚款200元和没收光盘等行政处罚诉讼受案范围,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记过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被告是谁?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答:本案被告是海关,由海关所在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规定,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哪些部分?
答: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七、哪些耕地应当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答:(1)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八、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应当如何行使?
答:基本要点:(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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