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顺德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顺德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农村 股份合作社 组织 管理 办法 通知
顺德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股份社)组织管理,规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明晰集体资产权属关系,促进股份社集体经济和福利事业稳步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社是党和政府领导下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自觉接受镇(街道)党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党支部、村(居)委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 股份社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营管理本股份社集体所有的资产,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
第二章 组织职能
第四条 股份社具有以下职能:
(一)经营管理股份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办理集体土地承包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事项;
(三)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
(四)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股份社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法独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
(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拥有所有权;
(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
(四)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股份社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照章纳税;
(二)依法保护集体所有的资产;
(三)按规定申办组织登记;
(四)依照有关法规和本组织章程,接受股东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股份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决定股份社经济发展计划、收支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
(三)讨论决定股份社土地承包和物业租赁方案;
(四)讨论决定股份社建设工程的项目、投资计划及招投标方案;
(五)讨论决定资产量化(包括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六)讨论决定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报酬分配方案;
(七)修改股份社章程;
(八)选举、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九)讨论决定其他涉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要有超过三分之二的股东代表参加方为有效;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有参加会议的股东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条 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第十一条 股份社设立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
(三)起草股份社章程和提出修改意见;
(四)制定经济发展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
(五)制定土地承包和物业租赁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草拟建设工程投资计划和招投标方案;
(七)制定资产量化(包括征地补偿费分配)和股红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财务监督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每月对股份社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并填写《理财报告书》张榜公布;
(二)经理事会同意,可受股东委托查阅账目;
(三)向理事会反映有关财务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协助理事会做好民主理财工作。
第十四条 股份社的重大事项,必须由股份社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社区)党支委、村(居)委会(以下简称“两委”)讨论同意后,交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及股东代表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与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不得交叉任职。
第十六条 股份社的换届选举工作,必须按照镇(街道)的统一部署,并在“两委”的直接领导和组织下进行。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一般为4~7名,包括正、副理事长和理事;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一般为3~7名,包括1名组长;股东代表按每5~15户推选1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以及股份社财会人员不得兼任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第十九条 股东代表、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换届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换届选举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小组成员由“两委”确定,其职责至上一届和新一届理事会工作交接完毕止。
(二)换届选举工作小组应根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具体的选举方案。
(三)推选产生新一届股东代表,并由换届选举工作小组统一张榜公布。
(四)“两委”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向股东代表大会等额推荐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候选人名单。
(五)召开新一届股东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六)选举结果应张榜公布,并报镇(街道)主管部门备案。
(七)新一届理事会产生后,由“两委”召集和主持召开会议,上一届和新一届理事会进行工作交接。
第二十条 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由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经“两委”审核确认后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严重失职;
(三)连续两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工作或不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因身体健康情况及本人能力等原因,可以书面提出辞职申请。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张榜公布:
1.死亡的;
2.任职期间,被判管制以上刑罚的;
3.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
第二十三条 对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提出的罢免建议或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提出的辞职申请,应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由“两委”领导和组织,对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因成员被罢免、辞职或职务自行终止而出现的职位空缺进行补选。具体补选办法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股东,享有选举权,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有当选股东代表、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权利;
(二)享受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和量化分配;
(三)享有股份社集体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承包权;
(四)对本股份社公开竞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五)对股份社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理事会成员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股份社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自觉服从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
(三)维护股份社的合法权益,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和其他经济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股 份
第二十七条 股份社向所有股东发放股权证,作为股东享有股份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 股东的股份按股份社章程规定的配置办法进行配置。
第二十九条 股东的股份可以继承、转让及赠与,但不能质押。股份的继承、转让及赠与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股东死亡后,其股份的处置应在股东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股份的继承,要根据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定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如无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和法定继承人的,则被继承人的股份划归股份社集体所有。
(二)股份转让或赠与时,转让人或赠与人必须向股份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事由、受让人或受赠人、转让或赠与股份等内容,经理事会核准并办理转让或赠与手续。
(三)继承人、受让人或受赠人必须承认和遵守本股份社章程。
(四)为预防纠纷,理事会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办理股份继承、转让或赠与的当事人提供由公证处出具的有关证明。
第三十条 股份配置完毕后,股份不再增加和减少。如需扩股,扩股方案经“两委”讨论同意后,交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股份社必须在银行或信用社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收付和日常转账等结算业务。
第三十二条 股份社应加强现金管理,不得以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将集体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得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
第三十三条 股份社应建立开支审批制度,资金开支要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和完备的审批手续。对违反开支审批制度的,出纳员应拒绝支付。
第三十四条 股份社日常的小额开支,除经办人签名外,由理事长签名才能开支;大额开支(不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还必须经理事会讨论同意,“两委”中的主要领导签名后方可开支;工程建设投资项目须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开支。开支的小额和大额标准具体由股份社章程规定。
第三十五条 股份社每月的收支单据必须由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并填写《理财报告书》,连同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
第三十六条 股份社财务收支情况必须于每月10日前张榜公布。
财务收支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资产负债情况(包括应收、应付明细);
(三)各项收支明细(包括管理人员报酬);
(四)土地征用及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
(五)公益捐赠情况;
(六)建房用地审批;
(七)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八)集体投资建设项目开支情况;
(九)农业承包款收缴情况;
(十)物业(厂房、商铺、市场等)出租情况;
(十一)年终收益分配情况;
(十二)十分之一以上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股东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三十七条 股份社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如规模达到《顺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顺府发[2000]55号)规定的,必须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规模未达到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为1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镇(街道)统一组织招标投标;造价为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自行组织招标,但须报镇(街道)招投标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的报酬,由“两委”根据镇(街道)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方案,再交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属股份社集体所得的征地补偿费,既可按集体占20%、个人占80%的比例进行量化,其中个人部分按股东所持股份兑现分配(政策规定不得享受量化分配者除外);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为股东购买社会保险。
第四十条 股份社每年接受镇(街道)主管部门(或审计小组)的审计,或经镇(街道)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可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的具体事项,按照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部署和要求确定。
第四十一条 股份社配备的会计、出纳,必须按《农村会计选聘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选聘。实行会计核算电算化。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股份社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章程,并报镇(街道)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