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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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7月18日发表
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保证滨河新区二期及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附属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决定收回下列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通告如下:
东至人民路;南至华西焦化厂;西至包兰铁路;北至海达西街。
望各有关用地单位及个人自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土地权属证明到乌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登记,逾期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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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4 13:17:32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