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深化改革攻坚推动公务租车规范治理
2022年是韶关“改革攻坚规范治理年”,韶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强化政治担当,积极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治理工作要求,以优良作风推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在深入开展调研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租车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租车的总体要求、租用条件、租用标准、审批程序、纪律要求等,以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租赁社会车辆行为,深入纠治公务用车领域“四风”问题,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根据《通知》要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按规定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长期固定租用社会车辆,确因情况特殊且本单位自有公务用车无法保障情况下需要临时租用的,应遵循“厉行节约、严格管理”的原则,按照“一事一租一审批”方式,从严从紧控制。
《通知》明确,仅有符合以下六种情况之一方可启动公务租车程序:一是外事接待、重大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现有车辆不能满足公务用车需求的;二是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的临时专项工作机构,公务用车需求无法由牵头单位统筹解决的;三是单位车辆办理报废、拍卖等处置期间,更新配备的公务用车尚未到位,现有车辆不能满足公务用车需求的;四是因机构改革新成立部门暂未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五是对口支援、乡村振兴、招商引资、应急处置、救援抢险、检验检测、特种作业、专项执法执勤、重点项目建设现场管理等特殊任务,现有车辆不能满足公务用车需求的;六是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特殊工作需求的。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租赁审批制度,确需租赁社会车辆须先审批后租用,签署《公务租车纪律承诺书》,租用期间严格按照申请事由使用车辆。其中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一次一租”(按次租用)。因临时性工作需租用车辆的,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租用,审批时应附相关文件资料,普通单项工作租期控制在7天以内,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可适当放宽,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二是“一事一租”(按事租用)。因承担阶段性任务需租用车辆超过30天(不含30天)的,须有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严格审核租车必要性,并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通知》还规定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租用社会车辆8个纪律要求,即:严禁长期固定租用社会车辆,或以到期续签、化整为零等形式变相长期固定租用;严禁租用车辆供领导干部固定使用或变相为个人使用;严禁租车私用或挪作他用,当申请事由取消时,应立即停止租用;严禁租用或通过租车公司转租私人和无资质公司的车辆;严禁租用进口和豪华车辆,或加装改装豪华装饰的车辆;严禁租用车辆用于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严禁以“租、借”为名变相增配公务用车,或者长期占用下属、其他单位车辆;严禁违反经费管理规定列支租用车辆费用,对不按规定审批、不落实公务租车管理规定的,不予报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蔡维潇 黄伟坚 何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