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群众反映蓬溪县蜀北上路201号至203号占道经营扬尘污染问题处理情况的报告
县效能办:
贵办于2018年4月19日交办的《遂宁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重要来电处理》2018第288号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2018报告如下:
一、反映的问题:
蓬溪县蜀北上路201号至203号卖水泥的商家占道经营、扬尘污染问题严重。
诉求:希望相关部门核实,解决占道经营和扬尘污染问题。
二、调查情况
2017年8月1日上午9点,由县效能办(曾洪)、县交警大队、县环保局(局长、副局长)、县城管局(刘敏、姚毅、任君)、县公安局、县电视台(何恩)的工作人员组成的调查小组对蜀北上路201号至203号3家卖水泥的商家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这三家店铺的各种经营证件齐全,已在此经营多年,当时的蜀北上路属于城郊,没有什么居民在此居住。随着城市发展,如今的蜀北上路已变成蓬溪城的主干道,且这几年水泥老板的业务扩大了,上下货的时间较多,产生的粉尘持续的时间较长,给附近居民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2018年4月1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和县督查室、县效能办、县交警大队、县商务局的负责人组成的调查小组再次到蜀北上路201号至213号进行查看,该处三家卖水泥的商家在上下货期间依然存在扬尘污染的问题,造成扬尘扰民问题属实,但无占道经营行为。
三、处理情况
在2017年8月1日,各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小组对蜀北上路201号至203号卖水泥的商家做出了如下处理:
县城管局的执法人员责令三家店铺的老板一是门前的地面要保持干净、湿润,不能起粉尘;二是不能把水泥摆放在门面外,占道经营;三是上货卸货时要轻拿轻放,避免粉尘四溅;4.上货卸货的时间要避开人群、车辆的高峰期,安排在晚上(夏天9:00以后)。
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对各商家的责任人就环保方面的知识作了宣传,并宣读了具体的规定条款。做出如下要求:一是对产生粉尘的物料加围、覆盖;二是在装卸时洒水降尘。
为了有效的控制水泥粉尘的扰民,城管人员要加强督查,随时巡逻管控;环保局要定期对粉尘的监管;交警在人群的高峰期对商家的车辆排查;商家们自己在卸货一定要洒水降尘、覆盖,必要时可加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结合以前的处理办法,2018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给蜀北上路201号至203号三件卖水泥的商家发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各商家在三天之内必须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如密闭,喷淋、或点库分离的方式,解决扬尘扰民问题。同时我局会向政府的相关部门反映此情况,望政府尽早规划好新的地址,让全城卖水泥的商家搬离居民生活区,从而彻底解决水泥贩卖导致的扬尘污染问题。
四、回复回访情况
城管局赤城中队 2018年4月20日11时24分使用座机082****6551联系反映先生,反馈办理情况,先生对处理情况表示满意。
蓬溪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