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机构入驻管理及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吸引国内外高层次知识产权服务人才,以产业技术大数据引领知识产权服务企业集群发展,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全链条服务能力,做大做强知识产权服务业,为创新驱动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支撑,为更规范管理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入驻机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等全链条的代理机构、运营机构、服务机构或律所等。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三条 入驻制度
(一)入驻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开发区注册;
2.有常驻工作人员;
3.有明确的年度发展规划或绩效目标;
4.不存在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
5.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均可申请入驻,入驻时
需提供:营业执照、执业资质、人员名册及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入驻申请表、信用承诺书、上年度的审计报告、纳税申报表、近两年开展的知识产权业务服务成果等。
(二)申请入驻的单位由东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发区综合执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入驻机构的各项条件予以审核,并按照集聚区的总体规划和目标对符合条件者予以考核,由开发区综合执法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入驻单位名单并根据单位缴纳社保人员数按实际情况分配房屋使用面积,签订考核工作目标书,根据上级政策或要求适时动态调整考核指标。
第四条 退出制度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清退:
1.年度绩效目标等考核材料造假的;
2.连续10天以上无人办公或关门歇业的;
3.私自将办公场所转租、转借、挪作他用的;
4.破产、倒闭、营业执照或从业资质被吊销、偷税漏税、拖欠工资社保、恶意竞争等不良经营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违反相关政策,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罚的;
6.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7.存在骗取知识产权补贴经费,从事非正常知识产权申请的;
8.经评议作出退出决定的;
9.其他予以清退的情形。
被清退的入驻机构,由集聚区的管理部门发出《清退通知书》,收回前期享受的开办经费,取消房租等补助。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开发区
(一)开办经费、房屋租赁补助。鼓励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开发区,根据其投入规模、专业人才数量、业务领域等,每家最高支持20万元。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500万元至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开办经费;租赁办公用房的,从入驻之日起按照考核等次给予房租全免、减免等补助。
(二)财政贡献奖励。对入驻集聚区的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对开发区财政贡献30%给予一次性补助;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对开发区财政贡献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多补助3年。
(三)运营奖励。鼓励集聚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针对区内现有非高价值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地址为开发区)进行回购或收储,通过质押融资等运营方式,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成为高价值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5万元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培育品牌服务机构
(一)鼓励入驻机构引进研究生、博士生等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相关政策支持按照东营市《关于实施“才聚东营”行动打造新时代区域性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措施》执行。
(二)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品牌建设。对总部设在集聚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创省级和国家级示范品牌或重点资质的,国家级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省级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支持。
第七条 对入驻机构实行星级服务机构评价制度
对在集聚区且通过登记备案的各类知识产权及科技服务机构,实行年度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在开发区管委会网站予以公示,根据考核结果予以租金补助。对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入驻机构予以清退并收回开办经费,取消备案资格。
第八条 专利、服务业等方面可按照《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等政策享受相关支持。其他重大事项等活动经费采取一事一议。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联系人:左宝荣
联系电话:0546-8302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