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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征求稿)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6月13日发表  

        为规范顺德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我局草拟了《顺德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征求稿)现向社会征集意见,征集意见时间为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30日(7个工作日)。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反馈到电子邮箱:1838065007@qq.com,联系人:陈***,联系电话:22836344。


顺德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顺德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和《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3部门关于修订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发改新能〔2020〕15号)(以下简称

        一、补贴资金的构成

        顺德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组成,市、区按照2:8比例共同对我区新能源公交车购车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贴。

        二、补贴范围

        (一)新能源公交车

        补贴产品是2017年至2020年在我区依法初次注册登记的纯电动公交车和氢能公交车。

        (二)新能源公交配套基础设施

        补贴产品是2016-2020年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公交充电设施。

        三、补贴标准和条件

        (一)补贴标准

        1.新能源公交车

        对氢能公交车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以下简称“国家补贴”)的100%确定地方购车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购车补贴总和,以下简称“地方补贴”);对纯电动公交车按照国家补贴的50%确定地方补贴。各级财政对车辆购置补贴总额(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的60%扣除上级补贴后计算我区地方补贴。

        2.公交充电设施

        对公交充电设施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2016-2018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公交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1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30元/千瓦的标准进行补贴;2019-2020年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公交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2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40元/千瓦的标准进行补贴。

        (二)补贴条件

        1.申请地方补贴的新能源公交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车辆必须已纳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目录》;

        (2)在我区初次注册登记且未过户到我区以外地区,并承诺自初次注册登记日起两年内不迁出我区,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车辆需处于正常运营状态,且车辆累计运营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公交车辆销售上牌后可按申请拨付50%的补贴资金,达到里程要求后全部拨付。

        2.申请地方补贴的公交充电设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充电设施必须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安装,为纯电动公交车提供配套充电服务,并承诺在我区连续运营五年以上,且通过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的验收;

        (2)充电设施的运营企业符合《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

        (3)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设施规范和管理要求;

        (4)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能实现充电数据共享,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2018年1月25日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充电设施除外),可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互通互联;

        (5)充电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

        (6)2016年—2018年10月26日建成的充电设施按照《广东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完成竣工验收;

        (7)2018年10月26日后建成的充电设施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粤发改电函〔2018〕5463号)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

        四、申报主体

        (一)新能源公交车

        原则上车辆生产企业是新能源公交车地方购车补贴的申报主体。生产企业注册在本地的,购车补贴直接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注册在外地的,车辆生产企业可授权在我区注册登记的销售企业或车辆购买单位作为新能源公交车地方购车补贴的申报主体,购车补贴拨付给经授权的车辆销售企业或车辆购买单位。本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后车辆购买单位实际支付价格按照车辆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的价格计算。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应当在车辆销售合同或协议中注明车辆总价、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以及消费者实付价格,并按车辆购买单位实际支付价格开具销售***。由申报主体将车辆生产、销售或购买等资料汇总后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补贴申请。

        (二)公交充电设施

        公交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单位是公交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申报主体,在公交充电建设竣工验收后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补贴申请。

        五、申请补贴须提交材料

        (一)申请新能源公交车购车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顺德区新能源公交车购车补贴资金申请表;

        2.佛山市顺德区新能源公交车购车补贴确认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车辆购销合同、购销***等凭证复印件;

        5.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行驶里程材料;

        6.车辆获得国家补贴的佐证材料(如国补申补材料、转账凭证等可佐证车辆单车补贴标准的材料);

        7.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8.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有关车辆参数数据证明文件(如车长、续驶里程、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等);

        9.若车辆生产企业注册在外地的,销售企业或车辆购买单位可作为新能源公交车地方购车补贴单位,并出具车辆生产企业出具的相关授权证明材料。

        (二)申请公交充电设施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顺德区公交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含电子版);

        2.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报告(包括充电建设运营情况、充电设施投资额度、每年度充电量、对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粤发改能电函〔2018〕5463号)中充电设施验收工作及安全管理工作等要求的执行落实情况等);

        3.充电设施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4.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开户存折复印件;

        5.充电设施项目的现场照片(不少于3张,附当日拍摄证明材料);

        6.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设备购置合同、***和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7.竣工验收报告;

        8.充电设施接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佐证材料(如:平台出具的接入证明、平台APP截图等相关材料);

        9.承诺书。

        六、申请补贴流程

        (一)提出验收申请

        1.验收时间:

        (1)已通过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验收的新能源公交车或公交充电设施,可直接申请本次补贴资金。

        (2)未经区发展和改革局验收的公交充电设施,申请单位于2021年3月底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递交《顺德区2016-2020年度公交充电设施验收申请表》,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若验收不通过的,按要求整改后再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第二次验收费用由申请单位自行支付,验收通过后方可申请补贴资金。

        2.验收方式:

        由我局组织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采用“材料审查+现场测试验收”方式对充电设施进行验收。

        (二)提交补贴资金申请

        1.资料提交:

        已在佛山扶持通平台提交相关材料的新能源公交车补贴申请单位,可不用再次提交。

        未在佛山扶持通平台提交相关材料的新能源公交车补贴申请单位或公交充电设施补贴申请单位须于2021年3月底前在佛山扶持通平台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2.材料审核:相关申请材料,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查,于申报工作截止后2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除外)作出审核结果,并在区发展和改革局网站(http://www.shunde.gov.cn/sg/)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申请单位可提出复核,区发展和改革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资金拨付:由区发展和改革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各级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

        (三)补贴资金监管

        1.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领取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采取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新能源充电设施运行情况、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等情况的,将收回或扣减相应财政补贴资金。

        2.补贴资金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申请单位,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补贴资金申请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相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若已领取本次公交充电设施地方补贴但未按规定在我区连续运营五年以上的公交充电设施,区发展和改革局可根据规定追回相关补贴资金。

        七、职责分工

        (一)区发改部门职责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申报资金的准确性进行审核;会同财政局按照规定安排使用新能源公交车和公交充电设施市、区级补贴资金,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作审查;配合区审计局组织实施资金审计监督;负责本区新能源公交车和公交充电设施补贴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二)区财政部门职责

        区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配合区发展和改革局开展资金申报审核工作,负责及时安排和拨付资金。

        (三)区交通部门职责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推进本区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工作,配合区发展改革局开展新能源公交车和公交充电设施的补贴资金审核和现场核查工作,提供本区新能源车辆的公交备案登记材料及车辆行驶里程材料。

        (四)区公安部门职责

        区公安局负责本区新能源汽车的登记工作,配合提供本区新能源汽车登记的相关数据。

        (五)区审计部门职责

        区审计局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区财政资金审计监督。

        八、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达到补贴条件的,申报主体应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后1年内申报;尚未达到补贴条件的,申报主体应在达到补贴条件后1年内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为放弃申领补贴资格。

        (三)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四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则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为准。《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展改革统计) 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 顺德区财税局关于印发


        ***:1.顺德区新能源公交车购车补贴资金申请表

                   2.顺德区新能源公交车购车补助确认表

                   3.顺德区公交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

                   4.顺德区2016-2020年度公交充电设施验收申请表

                   5.顺德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验收方案

 

***1:佛山市顺德区新能源公交车购车补贴资金申请表.xls

***2:佛山市顺德区新能源公交车购车补助确认表.doc

***3:佛山市顺德区公交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xls

***4:顺德2016-2020年度公交充电设施验收申请表.xlsx

***5:顺德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验收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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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01:56:57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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