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顺德市地税抽奖活动实施办法gt的请示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关单位:
区政府同意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顺德市地税***抽奖活动实施办法》的请示》(顺地税发[2003]33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财政 ***抽奖△ 办法 通知
顺地税发〔2003〕330号
关于修改《顺德市地税***抽奖活动实施办法》的请示
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地税***管理,发动全民协税护税,营造我区依法治税的良好环境,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南粤金税”定额***统一抽奖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243号)规定,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拟对《顺德市地税***抽奖活动实施办法》(顺府办发[2000]104号)进行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佛山市顺德区地税***抽奖活动实施办法》呈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佛山市顺德区地税***抽奖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地税***管理,鼓励消费者消费后索取***,发动全民协税护税,进一步营造我区依法治税的良好环境。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南粤金税”定额***统一抽奖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243号)及相关工作统一部署的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区***抽奖工作由区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并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条 全区***抽奖工作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每季度举行一次,每期抽奖在次季度首月的15日举行,如遇节假日顺延。
第四条 抽奖***范围包括《广东省顺德市服务娱乐业定额***》、《广东省顺德市服务业定额***》及《广东省佛山市服务业定额***》(顺德版)(以下统称定额***),且面额为10元(含10元)以上的定额***。10元以下的定额***及企业自拟格式印制的定额***不列入***抽奖范围。
第五条 抽奖定额***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额***开出单位(即票面盖章单位)必须与税务机关登记的***使用单位相符。
(二)定额***抽奖号码由持票人通过拨打抽奖专线电话登记录入。登记录入办法如下:持票人拨打16868888,对10元(含10元)以上的定额***按语音提示录入登记。
(三)计算机按持票人录入的先后次序生成定额***抽奖序号,并记录持票人录入时间。每张定额***给予一个抽奖序号作为一个抽奖单位进行抽奖。***抽奖序号为7位数字,每季编一个序号。参加抽奖的***资料,均由顺德区公证处公证。
(四)抽奖登记截止时间是每季最后一天,每张定额***只能参加一期***抽奖,当期无论该张定额***是否中奖,均不能参加以后各期的***抽奖。
(五)业户本人领购未开出的***不能参加抽奖。
第六条 每期***抽奖奖项和奖金的设置如下:
(一)特等奖1名,每名奖金金额人民币20000元;
(二)一等奖3名,每名奖金金额人民币3000元;
(三)二等奖10名,每名奖金金额人民币1000元;
(四)三等奖20名,每名奖金金额人民币500元。
第七条 抽奖实行计算机随机抽奖方式。每期中奖结果在《顺德报》、顺德地税网站及顺畅网等有关媒体公布,或通过***抽奖专线电话直接查询。
第八条 兑奖办法如下:
(一)每期中奖号码公告后30天内为中奖***兑奖时间,最后一天如为节假日按期顺延,逾期不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兑奖。
(二)中奖人凭***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单位、学校证明,复印件无效)到区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服务中心(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锦龙路133号)登记核实后,即可领取奖金。
第九条 经区地方税务局确认中奖***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兑奖:
(一)假***;
(二)***票面盖章与***购买或开具单位不符的;
(三)已经宣布作废或旧版定额***;
(四)经过涂改的定额***;
(五)票面破损严重,***号码和填写内容无法确认的定额***;
(六)超过兑奖时间未兑奖的定额***;
(七)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定额***。
第十条 消费者取得定额***不能录入参加抽奖,可通过电话进行查询投诉。
消费者对***违章行为或通过参加***抽奖查询确认为可疑的***,可向当地地方税务分局或区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举报。
第十一条 经税务机关查处属实的举报,对举报人按举报票据面额的5%给予奖励,并由税务机关责成业户按消费金额开具真***给消费者参加抽奖。计算奖励金额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的采用四舍五入的办法,0.5元(含)以上的按1元计发奖励金,0.5元以下的不计发奖励金。按举报票据面额计算的奖励金额不足10元不计发奖励金。
对因未办理税务登记开具收据收款而被举报且查实的案件,只考虑发放举报奖励金不补开定额***。对不能查实的举报,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索取***。索取***时不得要求收款方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不能向收款方索要收据等不合法凭证。对消费者蓄意主动索开假***、收据或其他不合法凭证的,收款方应予拒绝,并向税务机关举报。对消费者主动向收款方索取收据等不合法凭证后进行举报的,或要求收款方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票据后进行举报的,一律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顺德市地税***抽奖活动实施办法〉的请示〉的通知》(顺府办发[2000]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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