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佛(顺)征告〔2021〕91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实施城市规划,顺德区人民政府拟征收(收回)龙江镇龙江股份合作经济社内的国有土地作为龙江镇城镇建设用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收回)土地范围、权属及面积
拟征收(收回)土地位于龙江镇龙江股份合作经济社范围内,涉及龙江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国有土地1.1175公顷(折合16.7625亩,用地红线范围见附图)。
二、拟征收(收回)土地现状
拟征收(收回)土地现状地类为:农用地0.567公顷(均为养殖水面)、建设用地0.5505公顷(具体地类、面积以实际用地报批为准)。
三、拟征收(收回)土地目的
按规划拟作为龙江镇外国语学校校南路项目用地。
四、拟征收(收回)土地补偿安置、社会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
(一)农用地和无合法手续的建设用地。拟征收(收回)范围内农用地和无合法手续的建设用地共16.7625亩(折合1.1175公顷),其中:农用地8.505亩(折合0.567公顷),无合法手续的建设用地8.2575亩(折合0.5505公顷)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统一按7.98万元/亩实施补偿。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3.逐年支付社会保障费用。根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被征收(用)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社会保障费用管理的意见》(顺府办发〔2016〕49号)规定,由征收(用)单位逐年向被征收(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式按市、区有关文件执行。
4.留用地安置。因本次征收(收回)土地范围的土地已在2018年8月27日前完成征地前期协商工作,故留用地采取实地留地方式予以安置。本次收回龙江股份合作经济社16.7625亩土地按15%比例安排的留用地2.51亩,已在顺德建用字〔2021〕7号批文土地范围内兑现。
五、征收(收回)土地实施单位
顺德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委托龙江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征收土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公告期限:2021年8月5日至2021年9月4日。多数[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被征收(收回)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上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书面提出召开听证会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联系地址:佛山市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吴***,22837073)
***:拟征收(收回)土地位置图.jpg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