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关于冉启宏催告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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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6月12日发表
当事人冉启宏违反“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一案,我局均安分局于2015年3月2日作出案号为粤顺管均罚[2015]第E00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已于2015年5月5日生效。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且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当事人公告送达粤顺管均罚【2015】第E001号《催告书》。 该《催告书》公告亦同时张贴在均安分局门口公告栏。
***:关于冉启宏《催告书》的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