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现就开展《国家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填写、提交执行报告(年报、季报):你公司(厂)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和频次的要求,如实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在“全国排污许可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提交。
二、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发布监测数据:你公司(厂)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将监测数据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上传、发布。
三、按规定记录台账:你公司(厂)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台账记录的要求,记录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信息,台账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三年。
(以上工作开展详见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高明分局印制的《证后管理指南》)
四、下一步,我局将加强证后执法工作,对违反证后管理相关规定的排污单位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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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五十八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