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令第593号)和新修订的《广东省公路条例》(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划定本市各类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20米,省道15米,高速公路30米。
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审批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或者路缘石外缘向外1米的规定执行。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依照本通告划定的距离标准执行。
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尽快划定本行政区域县道、乡道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应该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通告。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公路运行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扩建;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公安、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特此通告。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