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公安分局(公安局)、民政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区武装部:
现将《佛山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中共佛山市委宣传部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教育局
佛山市公安局 佛山市民政局
佛山市司法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 佛山市信访局
佛山军分区动员处 佛山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佛山军分区保障处 佛山沙堤机场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2日
佛山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优待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优待工作,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待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优待实施办法包括荣誉激励、生活、养老、医疗、住房、教育、文化、交通、其他等九个方面,遵循现役与退役衔接、优待与贡献匹配、关爱与管理结合、当前与长远统筹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营造爱国拥军、尊重优抚对象浓厚社会氛围,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
第三条 本办法的优待对象,指现役军人,佛山市户籍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五老”人员(在农村中的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
第二章 荣誉激励
第四条 为“三属”、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
第五条 “八一”、春节采取多种形式为优抚对象家庭发慰问信。
第六条 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迎送仪式。
第七条 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第八条 将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市、区地方志。
第九条 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其家庭户口所在区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并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所需经费由其家庭户口所在区财政列支。
第十条 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我市中小学编外辅导员、讲师团成员、各类烈士纪念设施和红色革命遗址讲解员等。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建军节、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开展慰问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活动。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在每年建军节、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自行开展慰问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活动。
第十二条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本地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第三章 生活优待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享受全市统一标准的定期抚恤补助,定期抚恤补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四条 义务兵家属按政策规定享受优待金,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放。
第十五条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其中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享受必要的帮扶援助。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配偶可以享受有关随军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以及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等,具体按照我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 养老优待
第十七条 我市范围内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特困烈属、特困在乡老复员军人,由当地光荣院、敬老院负责收养。
第十八条 对具有本市户籍、实际居住在本市范围内60周岁以上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居家养老服务:
对其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特困供养人员的对象,根据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级,对照料护理人发放照料护理补贴。具体标准按照特困供养人员政策执行。
资金落实原则上按现行规定实施,由各区统筹预算。
第十九条 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第二十条 鼓励各级各类社会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优先轮候入住本市公办养老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属于60周岁以上失能老人的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其养老服务评估费用按属地原则由各区财政负担。
第五章 医疗优待
第二十三条 市、区各级卫健部门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明确本地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三属”、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第二十四条 卫健部门组织医疗力量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巡诊工作。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65岁以上的失能、行动不便的优抚对象开展家庭医生巡诊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组织我市范围内的优抚医院为“三属”、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佛山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佛山市优抚对象优待证》在现场人工挂号窗口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按政策享受优惠减免。
第二十七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保障按政策享受优待。
第二十八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老年烈士子女、“五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的保险费,由各区财政解决。
第二十九条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享受特约门诊待遇。
第三十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在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根据医保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五老”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区解决。
第三十一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无能力支付的,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由各区财政解决。
第三十二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本地区医疗队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开展送医送药活动。
第三十三条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军士、军队无军籍职工、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住房优待
第三十四条 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可按我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要求,到所属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住房保障,审核通过后,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三十五条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退役时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按国家、省有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并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可享受相应优惠:
(一)对符合承租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和个人实行优先保障制度。优抚对象申请公租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同等条件下,在轮候评分时,通过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身份作为加分因素进行特殊加分的形式,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的,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优惠,减免方式和标准按照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划分类别:其中“低保家庭”“临界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享受免租金优惠;残疾军人享受租金减半优惠;其他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优惠政策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保障范围,组织力量帮扶孤老优抚对象改造危房。
第三十七条 孤老烈属、孤老在乡老复员军人分散居住的,户籍所在区人民政府应拨出专款保障其住房。
第三十八条 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第七章 教育优待
第三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报考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享受加分或优先录取优待,具体规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具体规定执行。现役军人原驻地或原户籍地为我市的,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我市享受驻军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其中,驻“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岛屿”、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安排入学入园。申请学前教育学位的,就近就便进入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其中,在部队驻地申请入读公办幼儿园的,享受与当地户籍生同等待遇;申请义务教育公办学位的,可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学校就读。
第四十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残疾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子女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教育局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佛山军分区动员处关于转发
第四十一条 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第四十二条 实施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具体优待规定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文化优待
第四十三条 我市范围内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宫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体育场馆(不含专场演唱会、专项表演)、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第四十四条 鼓励民营A级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先优惠。
第四十五条 市级文化旅游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全市对优抚对象免门票费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A级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名录。
第四十六条 异地祭扫的烈士亲属,在祭扫活动期间到国有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享受减免门票优惠政策。
第九章 交通优待
第四十七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按有关规定优先购票乘坐国内运行的轮船和民航班机。
第四十八条 现役军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按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市内编码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第四十九条 异地祭扫的烈士亲属在祭扫活动期间乘坐交通工具,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可优先购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并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可优先通行,享受优先加油、加水和车辆维修等服务。
第十章 其他优待
第五十条 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优抚对象的志愿服务。
第五十一条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为优抚对象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第五十二条 优抚对象根据各银行有关规定享受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第五十三条 全市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第五十四条 优抚对象除享受上述条款规定的优先范围以外,还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服务中心享受优先待遇。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应当设立优先服务窗口,并设置明显标识,可以设置优先服务通道。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可凭《佛山市优抚对象优待证》享受相应优待。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军士凭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退休军士(士官)证,现役军人凭军(警)官证、军(警)士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待,现役军人家属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享受相应优待,退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享受优待。
第五十七条 对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受到表彰的优抚对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依法被刑事处罚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挑头集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享受优待资格,已颁发优待证的按有关规定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收回。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挑头集访、闹访被取消优待资格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可以恢复优待资格。
第五十八条 军人军属同时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本办法。院士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以及相当职级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办法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参照现役军人享受本办法有关优待,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优先优待权利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与其他优待政策不一致的,优抚对象按照规定的最优惠待遇享受。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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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现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备注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 |
2 | 发“八一”、春节慰问信。 | ★ |
3 | 入伍、退役时,地方举行迎送仪式。 | ★ |
4 |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 |
5 | 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 ★ |
6 | 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并给予奖励。 | ★ |
7 |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 |
8 | 春节、建军节等重要节日开展慰问现役军人活动。 | ★ |
9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
|
10 |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 | ★ |
11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 |
12 | 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 |
13 | 我市范围内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宫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体育场馆(不含专场演唱会、专项表演)、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 ★ |
14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 |
15 | 按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市内编码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 ★ |
16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 |
17 | 根据各银行有关规定享受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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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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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服务中心对现役军人提供优先服务。 | ★ |
现役军人家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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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八一”、春节慰问信。 | ★ |
2 | 邀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 |
3 | 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 |
4 | 春节、建军节等重要节日对参与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的现役军人的家属开展慰问活动。 | ★ |
5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家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
|
6 | 义务兵家属按政策规定享受优待金。 | ★ |
7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 |
8 |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配偶可以按政策规定享受有关随军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以及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等。 | ★ |
9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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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我市范围内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现役军人家属,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 |
11 | 符合条件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特困供养人员的老年对象,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照料护理人发放照料护理补贴。 | ★ |
12 |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 |
13 | 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 |
14 | 组织优抚医院为其优惠体检。 | ★ |
15 | 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为65岁以上的失能、行动不便的优抚对象开展家庭医生巡诊工作。 | ★ |
16 |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的医疗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 |
17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 |
18 | 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 |
19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 |
20 |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按有关规定就近就便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 | ★ |
21 | 驻“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岛屿”、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安排入学入园。 | ★ |
22 |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按有关规定享受加分或优先录取优待,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 ★ |
23 |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 ★ |
24 | 现役军人原驻地或原户籍地为我市的,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我市享受驻军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 ★ |
25 | 我市范围内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宫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体育场馆(不含专场演唱会、专项表演)、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 ★ |
26 | 现役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其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 | ★ |
27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 |
28 | 根据各银行有关规定享受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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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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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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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 |
2 | 发“八一”、春节慰问信。 | ★ |
3 | 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 |
4 | 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残疾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 ★ |
5 | 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残疾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并给予奖励。 | ★ |
6 | 优先聘请优秀残疾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 |
7 | 春节、建军节等重要节日开展慰问活动。 | ★ |
8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残疾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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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 |
10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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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我市范围内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残疾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 |
12 | 残疾军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优先轮候入住本市公办养老机构。 | ★ |
13 | 对具有本市户籍、实际居住在本市范围内60周岁以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孤老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特困供养人员的老年残疾军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照料护理人发放照料护理补贴。 | ★ |
14 | 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属于60周岁以上失能老人的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评估费用减免。 | ★ |
15 |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 |
16 | 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 |
17 | 组织优抚医院为其优惠体检。 | ★ |
18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为65岁以上的失能、行动不便的优抚对象开展家庭医生巡诊工作。 | ★ |
19 |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佛山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佛山市优抚对象优待证》在现场人工挂号窗口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按政策享受优惠减免。 | ★ |
20 |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按政策享受优待。 | ★ |
21 |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解决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的保险费。 | ★ |
22 |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享受特约门诊待遇。 | ★ |
23 |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在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根据医保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 ★ |
24 |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按政策解决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 | ★ |
25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本地区医疗队为残疾军人开展送医送药活动。 | ★ |
26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 |
27 | 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 |
28 |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退役时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按国家、省有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 ★ |
29 |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 ★ |
30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 |
31 | 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 ★ |
32 | 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安排入学入园。 | ★ |
33 | 残疾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按有关规定享受加分或优先录取优待。 | ★ |
34 | 残疾军人子女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 ★ |
35 | 我市范围内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宫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体育场馆(不含专场演唱会、专项表演)、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 ★ |
36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 |
37 | 按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市内编码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 ★ |
38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 ★ |
39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 |
40 | 根据各银行有关规定享受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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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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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服务中心对残疾军人提供优先服务。 | ★ |
退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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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 |
2 | 发“八一”、春节慰问信。 | ★ |
3 | 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 |
4 | 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 ★ |
5 | 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 |
6 | 春节、建军节等重要节日开展慰问活动。 | ★ |
7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退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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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 |
9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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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我市范围内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特困在乡老复员军人由当地光荣院、敬老院负责收养。 | ★ |
11 | 享受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优先轮候入住本市公办养老机构。 | ★ |
12 | 对具有本市户籍、实际居住在本市范围内60周岁以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孤老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特困供养人员的老年退役军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照料护理人发放照料护理补贴。 | ★ |
13 | 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属于60周岁以上失能老人的享受抚恤补助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评估费用减免。 | ★ |
14 |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 |
15 | 优抚医院为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 |
16 | 组织优抚医院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体检。 | ★ |
17 | 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积极为65岁以上的失能、行动不便的优抚对象开展家庭医生巡诊工作。 | ★ |
18 |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佛山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佛山市优抚对象优待证》在现场人工挂号窗口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按政策享受优惠减免。 | ★ |
19 | 孤老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保障按政策享受优待。 | ★ |
20 | 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解决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的保险费。 | ★ |
21 |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在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根据医保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 ★ |
22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本地区医疗队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开展送医送药活动。 | ★ |
23 |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军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 | ★ |
24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 |
25 | 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 |
26 |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 ★ |
27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 |
28 | 孤老在乡老复员军人分散居住的,按规定由户籍所在区人民政府拨出专款保障其住房。 | ★ |
29 | 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 ★ |
30 | 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 | ★ |
31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子女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 ★ |
32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在我市范围内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宫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体育场馆(不含专场演唱会、专项表演)、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 ★ |
33 | 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按有关规定优先购票乘坐国内运行的轮船和民航班机。 | ★ |
34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按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市内编码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 ★ |
35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 |
36 | 根据各银行有关规定享受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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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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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服务中心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提供优先服务。 | ★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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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 |
2 | 发“八一”、春节慰问信。 | ★ |
3 | 邀请优秀“三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 |
4 | 优先聘请优秀“三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 | ★ |
5 | 春节、建军节等重要节日开展慰问活动。 | ★ |
6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三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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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 | ★ |
8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 |
9 | 鼓励各级各类社会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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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我市范围内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三属”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特困烈属由当地光荣院、敬老院负责收养。 | ★ |
11 | 享受抚恤补助的“三属”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优先轮候入住本市公办养老机构。 | ★ |
12 | 对具有本市户籍、实际居住在本市范围内60周岁以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孤老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特困供养人员的老年“三属”,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照料护理人发放照料护理补贴。 | ★ |
13 | 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属于60周岁以上失能老人的“三属”,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评估费用减免。 | ★ |
14 |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 |
15 | 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 |
16 | 组织优抚医院为其优惠体检。 | ★ |
17 | 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积极为65岁以上的失能、行动不便的优抚对象开展家庭医生巡诊工作。 | ★ |
18 |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佛山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佛山市优抚对象优待证》在现场人工挂号窗口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按政策享受优惠减免。 | ★ |
19 | 孤老烈属医疗保障按政策享受优待。 | ★ |
20 | “三属”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解决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的保险费。 | ★ |
21 |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在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根据医保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三属”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 ★ |
22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本地区医疗队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开展送医送药活动。 | ★ |
23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 |
24 | 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 ★ |
25 | 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 ★ |
26 | 居住农村且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 ★ |
27 | 孤老烈属分散居住的,按规定由户籍所在区人民政府拨出专款保障其住房。 | ★ |
28 | 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按有关规定就近就便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 | ★ |
29 | 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安排入学入园。 | ★ |
30 | 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按有关规定享受加分或优先录取优待。 | ★ |
31 | 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 ★ |
32 |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子女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 ★ |
33 | 我市范围内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宫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体育场馆(不含专场演唱会、专项表演)、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 ★ |
34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 |
35 | 按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市内编码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 ★ |
36 | 异地祭扫的烈士亲属在祭扫活动期间乘坐交通工具,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可优先购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并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可优先通行,享受优先加油、加水和车辆维修等服务。 | ★ |
37 | 异地祭扫的烈士亲属,在祭扫活动期间到国有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凭“烈士亲属异地祭扫证明书”或者“烈士亲属异地祭扫介绍信”享受减免门票优惠政策。 | ★ |
38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 |
39 | 根据各银行有关规定享受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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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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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服务中心对“三属”提供优先服务。 | ★ |
说明:★为必须落实的优待项目;
▲ 为鼓励倡导的优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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