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216号案原告梁镇豪诉被告戴明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戴明烟: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2216号案原告梁镇豪诉被告戴明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戴明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支付以2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8年7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梁镇豪;二、被告戴明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镇豪支付律师费13000元。被告戴明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戴明烟负担。由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梁镇豪预交的受理费481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