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NHFG2014016
主动公开
南府办〔2014〕41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反映(联系电话:86232980)。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5日
佛山市南海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全民禁毒行动,检举揭发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全区范围内进行制毒、贩毒,吸食、注射毒品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对举报重大毒品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粤公通字〔2010〕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公安机关直接负责调查处理的涉毒举报案件。
第三条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以下简称区公安分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全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工作,负责毒品违法犯罪案件举报奖励的审核、奖金管理、奖金发放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区公安机关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毒品违法犯罪案件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处和举报奖励意见的提出。
第四条 区政府设立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专项奖励资金,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管理。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举报受理与核查
第五条 区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受理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毒品案件举报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毒品案件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公安微博、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方式等。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毒品违法犯罪的违法行为向区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一)亲临举报;
(二)电话、电子邮件、公安微博、网络论坛或传真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其它方式举报。
第七条 区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并及时答复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同时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违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举报人获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三)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十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并符合奖励条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经区公安分局核实相关事实的也可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以下举报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有证据证明该举报是负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
(三)举报人根据有关规定已获得举报奖励的。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举报以下涉毒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予以奖励:
(一)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处涉毒场所的,且在查处的场所内必须要有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奖励举报群众人民币1000元至2万元,具体如下:
1.对查处娱乐场所、地下嗨场、酒吧及酒城涉毒的奖励标准:
(1)查处三名以上十名以下涉毒人员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2)查处十名以上二十名以下涉毒人员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3)查处二十名以上涉毒人员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2.对查处沐足、桑拿***场所、电子游艺、酒店、宾馆、网吧、出租屋、发廊或其它处所涉毒的奖励标准:
(1)查处三名以上十名以下涉毒人员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2)查处十名以上二十名以下涉毒人员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3)在同一时间、同一处所,同时查处二十名以上涉毒人员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二)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获制造毒品工场、窝点、缴获毒品的,奖励举报群众人民币10万元至30万元,具体如下:
1.缴获毒品50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2.缴获毒品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
3.缴获毒品100千克以上的,奖励人民币30万元。
(三)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侦破毒品案件、缴获毒品的,奖励举报群众人民币1000元至30万元,具体如下:
1.缴获毒品10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2.缴获毒品10克以上100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3.缴获毒品100克以上500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4.缴获毒品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5.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6.缴获毒品10千克以上20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7.缴获毒品2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8.缴获毒品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
9.缴获毒品100千克以上的,奖励人民币30万元。
(四)根据群众举报,缴获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1千克以下的,每案给予人民币1000元奖励;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的,每案给予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以内奖励;5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每案给予人民币2000元至4000元以内奖励;10千克以上的,每案给予人民币5000元以内奖励。
(五)根据群众举报缴获非法买卖、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每缴获1吨给予200元奖励。
(六)根据群众举报查获非法种植罂粟1000株以下的,或者大麻1万株以下的,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每案给予人民币500元以内奖励;查获非法种植罂粟1000株以上5000株以下的,或者大麻1万株以上5万株以下的,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每案给予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以内奖励;查获非法种植罂粟5000株以上,或者大麻5万株以上的,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巨大的,每案给予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内奖励。
(七)根据群众举报缴获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视情况每案给予人民币3000元以内奖励。
(八)根据群众举报查获的毒品刑事案件中缴获***支、弹药(需达到非法持有***支或弹药刑事立案标准),但缴获毒品未达到1千克以上的,参照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的案件奖励标准进行奖励;查获的毒品案件中缴获***支、弹药且缴获毒品达到1千克以上的,按照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案件奖励标准加重奖励。
(九)我区安检、旅检、货检、邮检及物流业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主动发现毒品犯罪线索,并帮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根据缴获毒品数量,参照第(二)至(八)项的标准对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本办法所指毒品为海洛因、***、可卡因的成品,缴获其他毒品、毒品半成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有关毒品折算标准计算。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和以内均不含本数。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在受理举报后,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奖励的相关规定以及领取举报奖励金的要求和程序。
(二)区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应当自举报案件刑事、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标准和拟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填写《佛山市南海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建议,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举报受理记录、刑事、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书等材料的复印件,报区公安分局审批。
(三)区公安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经审核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通知举报人到区公安分局领取奖励金。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领取奖励金时须签署《佛山市南海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奖励签收表》。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需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逾期不申领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六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区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