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452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海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棉杰肖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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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27日发表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肖银龙: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海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棉杰、肖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145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肖棉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51778.90元、截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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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5 01:26:01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