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1095号原告刘明辉康有良刘友满诉被告刘云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云昌: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1095号原告刘明辉、康有良、刘友满诉被告刘云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1095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刘明辉20万元、归还原告康有良12万元、归还原告刘友满8万元,并支付分别以上述各个原告出借的款项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6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相应原告;2、被告归还原告刘明辉、康有良,刘友满借款收益12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李昭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郭焕燕、陈艳芬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