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水利工程建设指挥部水口水道岸线景观整治工程设计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一、招标单位: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水利工程建设指挥部
单位地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
二、工程名称:水口水道岸线景观整治工程设计
工程地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
三、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四、工程概况及规模:水口水道岸线景观整治工程项目位于里水镇水口水道,东临恒大地产,西接里水镇中心,北起珠江水口,南至水口水闸出水口,红线面积约为28.40万m2,景观绿带宽约20m。整治河段东岸:堤长约2617m,岸长约3113m;西岸:堤长约2735m,岸长约3087m;总长:堤长约5352m,岸长约6200m,投资额估算约人民币2.6亿元。
五、设计周期: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45个日历天内完成方案设计;方案设计提交审核并经招标人及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60个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提交审核并经招标人及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将会分成若干个片区分期进行,各个片区具体设计时间将在实施施工图设计前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共同协商。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5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施工过程中后续服务人员每星期驻现场不少于1天。勘察应配合设计需求及时实施,并及时提交相关的勘察报告。
六、招标内容:
包括水口水道岸线景观整治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预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后续服务等。设计内容包括绿化设计、堤岸设计、河岸道路设计、水中景观设计等。
七、工程质量要求: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的设计深度。
八、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九、投标资格条件:
1.资质要求:投标人可具备以下1.1~1.2的资格条件中任何一个:
1.1投标人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1.2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行业(风景园林)甲级资质 [或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以及水利工程设计行业(河道整治)甲级资质;如投标人不能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行业(风景园林)甲级资质 [或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以及水利工程设计行业(河道整治)甲级资质,则可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若组成联合体,组成联合体的单位不得超过2个,联合体的牵头人必须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行业(风景园林)甲级资质 [或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的企业,且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本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有效的工商年审周期内(若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双方均须具备)。
3.投标人具有有效的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手册(若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双方均须具备)。
4. 自2009年1月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具有已完成过至少一项设计费在人民币300万元(或以上)或投资额在人民币6000万元(或以上)的河岸景观设计的业绩(若组成联合体,由牵头人提供)。
5.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具备园林绿化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若组成联合体,由牵头人提供)。
十、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13 年1月22日至2013 年1月28日(北京时间)
十一、报名时间:2013年1月22日~2013年1月28日下午17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32号602,即惠景市场东侧的桃花园停车楼楼顶602。
售价:招标文件每套人民币800元现金(含电子版),售后不退。
联系人:丁*** 电话:0757-83939030 传真:0757-83939018
报名不需携带任何证明材料。
十二、递交投标文件
1、须携带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拟安排的设计人员的相关证书及其他资料、企业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获奖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业绩及业绩获奖证明资料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需带备原件以供核对。
2、递交时间:2013年3月14日9时00分~9时30分(北京时间)。迟到的投标资料将不予受理,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招标采购和资产交易中心【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新兴路15号(即旧毛巾厂)2号楼1楼开标室】进行开标。
3、递交地点: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招标采购和资产交易中心【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新兴路15号(即旧毛巾厂)2号楼1楼开标室】。
4、投标人应派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准时递交投标文件和出席开标会。递交投标文件和出席开标会时,如为法定代表人须携带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供核查;如为授权委托人须携带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供核查。
十三、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水利工程建设指挥部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
联系人:杜先生 电 话: 0757- 85606306
招标代理: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一路32号6层602单位(惠景市场东侧)
联系人:丁*** 电 话:0757-83939030
传真:0757-83939018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