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439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彤洲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客为先商贸有限公司邹忠伟陈金城晏科王尚建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珠海市客为先商贸有限公司、邹忠伟、陈金城、王尚建: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2439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彤洲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客为先商贸有限公司、邹忠伟、陈金城、晏科、王尚建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24395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五被告返还原告签约费用160000元,支付原告货款11190.02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直至还清欠款止;以上合计171190.02元;2.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邱文华、人民陪审员张文杰及林燕组成,由邱文华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0年2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