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966号案原告黄刚与被告黄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建芳: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966号案原告黄刚与被告黄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966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黄建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刚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借款利息4800元,并应以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1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违约金(以6000元为上限)给原告;二、驳回原告黄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442.32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共662.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建芳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黄刚已预交的受理费442.32元及财产保全费22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