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1151号原告佛山市燊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华思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东华思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21151号原告佛山市燊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华思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粤0605民初2115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605民初211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定作款623098.2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暂计算金额为83079.76元,违约金以623098.22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9日(共200天);以上两项合计706177.98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邱文华、人民陪审员陈秋婵及梁雅芬组成,由邱文华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20年2月19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2019)粤0605民初2115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华思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6177.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050.89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燊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