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0074号原告佛山市陶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明鑫岑溪市起点陶瓷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岑溪市起点陶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陶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明鑫、岑溪市起点陶瓷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0074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9月5日利息为68730元);2.被告承担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9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莫文华、人民陪审员刘忠良及唐汉冰组成,由莫文华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9年3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