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3258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何雅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何雅如: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何雅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132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何雅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8674.25元予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二、何雅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支付2015年6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5年6月16日起,以133.45元为本金,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分别从当月16日起计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滞纳金总额以所欠物业服务费总额为限);三、驳回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182.06元(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已预交),由何雅如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预交的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申请,本院退还予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