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联网征收的通告
尊敬的车船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督局关于发布〈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自2015年6月16日起,佛山市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平台上开展机动车车船税联网征收业务,即由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现将我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5年6月16日以前未缴纳2015年度车船税,也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将一并代收车船税。
二、2015年6月16日以前已缴纳或依法减免2015年度车船税,但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需向保险机构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三、2015年6月16日以前未缴纳2015年度车船税,但已购买交强险的车辆,以及有此前年度欠税的车辆,纳税人可到主管地税机关或车船税原代征单位——车辆检测站缴税。
四、2015年9月1日起,我区车船税原代征单位及自助办税终端一律终止办理缴纳车船税业务。
五、2015年9月1日起,我区车船税征收业务开始实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及主管地税机关门前征收两种方式。
如需了解更多详情,可登陆省、市地税门户网站,或到各地方税务分局索取相关资料,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特此通告。
佛山市高明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