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了自费药商业保险照样赔
记者叶伟凌 通讯员黄志庆报道: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伤者住院期间,医生使用了一些非社保用药,这些费用是否属于商业保险的理赔范围?最近佛山中院审结的一个案件结论是:理赔。
回放:顺德一起事故引发官司
2007年12月,顺德某建筑公司为其名下的粤XAXX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2008年12月4日18时15分,该车辆在乐从沙变基围隧道段与刘某发生碰撞,致刘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粤XAXXX号车司机负事故全责。刘某因事故致右锁骨中段骨折等,先后两次入院治疗。2009年6月,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方与刘某达成赔偿协议,刘某的医疗费23058元、误工费等11000多元由肇事方负责。建筑公司履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后,于2009年6月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表示因伤者住院期间使用了部分非社保用药,该部分医疗费应当剔除。
刘某的医疗费经佛山市社保部门核定,属于不能报销的自付金额是6313.99元。
后建筑公司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焦点是这6000多元自付费用是否属于商业保险的理赔范围。
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保险公司认为这6000多元医疗费用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不予理赔。建筑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险中优先支付这6000多元医疗费。
法院的依据则是没有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免除对“非医保用药”的赔偿责任。因此,即使该6313.99元不属于医保用药也可以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法院判决,上述6313.99元属建筑公司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保险公司应向该建筑公司赔偿。
释法:审理此类案件有指导意见
记者同时了解到,上述案件年前已经审结。因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普遍的适用意义。日前,佛山中院就审理此类案件已形成了指导意见。
佛山中院民二庭的陈儒锋法官认为,作出这样的判决,主要有以下理由:
一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国家医疗保障制度范畴,而商业保险则是一种经济行为,其目的在于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其理赔显然亦无区分是否自费用药的必要。
二是作为投保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因此,保险公司仅以药物属自费用药为由拒赔理由难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