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请休假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假期管理,妥善安排工作人员请休假,根据国家和省、市、新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群团工作部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请假
第三条 事假
工作人员因个人或家庭原因确需请假的可以申请事假。
第四条 病假
工作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工作的,凭县(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需病休证明,可申请休病假。
第三章 休假
第五条 年休假
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需遵循以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年休假原则上于每年12月31日前休完,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一般不得跨年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报综合科备案后,可转下一个年度使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制度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六条 婚假
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结婚手续的,可休婚假,婚假时间为3天。
第七条 计划生育假
工作人员享受产假、哺乳假、陪产假和其他计划生育假,需遵循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计生规定的女性工作人员,享受产假17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生育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30天。
(二)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男性工作人员,可在配偶产假期间享受15天陪产假。
(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依法享有哺乳假,每天可安排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如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本部主要领导批准,可申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
(四)以上假期可一次或分期使用,一般以一年为限。
第八条 探亲假
工作满1年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假,需遵循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配偶或父母居住在我市范围以外,且与工作人员居住地相距不少于80公里,双方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居住1夜和休息半日的,可享受探亲假。
(二)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工作人员,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三)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工作人员,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者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四)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工作人员,每4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20天。如工作人员配偶与父母同居一地,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父母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期。
(五)以上探亲假期是指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团聚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往返时间。探亲假一般不允许分期使用。
(六)工作人员配偶或父母居住在省内的,原则上不享受探亲假。
(七)探亲假与年休假不能重复享受,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假期。
第九条 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丧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批准,也可给予丧假5天。
第十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休婚假、丧假和计划生育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十一条 年休假、丧假、婚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假期天数;探亲假、计划生育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作为假期天数。
第四章 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请休假,须按下列程序逐级报批:
(一)处级干部请休假,填写《大鹏新区处级干部请休假审批表》(***1),按新区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二)其他工作人员请休假,填写《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2)。
1.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报分管部领导同意后,由部主要领导批准。
2.科室(中心)工作人员报科室(中心)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部领导批准。
3.如遇紧急情况需休假,可先口头请示相关领导,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三)工作人员因事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2天以内的由分管部领导审批,2天以上的由部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各科室(中心)从有利于工作角度出发,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前提下,统筹计划本科室(中心)工作人员年休假和探亲假,具体日期根据工作实际安排。
第十四条 各类假期呈批时应先报综合科核定,经部领导批准后,交综合科备案。综合科指定专人负责工作人员请休假备案工作,及时更新《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工作人员年休假情况备案登记表》(***3),并定期向部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请休假期间,工作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确保遇有重大、紧急事项能及时联络。
第十六条 假期结束后,工作人员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综合科销假;未销假者,按超时休假处理。因故需逾期返回者,应报请续假。对未经批准休假和无故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假期工资待遇
(一)凡按照规定休假的工作人员,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事假、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若科室(中心)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应在第二年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仍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新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群团工作部综合科负责解释。
***:1.大鹏新区处级干部请休假(离深)审批表
2.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
3.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工作人员请休假情况登记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