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坪山区2017年第一批续签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的通知
各承租家庭:
坪山区公共租赁住房部分房屋租赁合同将于2017年6月30日到期。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有关规定,需与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续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赁合同续签条件
承租家庭仍具备住房保障需求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向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申请续租:
(一)申请人仍供职于原单位;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未在坪山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过人才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购、租住其他具有保障性质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达到规定年限;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未在承租期间领取我市及各区相关部门发放的人才住房补贴。
二、租赁合同续签申请资料
(一)供职单位的用工证明;
(二)《坪山区个人申请人才住房承诺书》(见***)。
三、租赁合同续签申请时间及地点
(一)申请时间。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5月5日(不含法定节假日)。若在规定时间仍未办理合同续签手续的,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将下发退房通知书。
(二)申请地点。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地址:坪山区东纵路145号税务大楼A912,联系电话:84538716、84538610。
四、租金问题
本次仍按原租金标准续签租赁合同,如因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及房价上涨等因素影响,将适时相应调整租金标准。
坪山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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