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金府办〔2009〕49号
转发金平区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市驻区各有关单位:
《金平区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三日
金平区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巩固辖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成果,以优化生猪屠宰产业结构、完善监督管理为主要任务,重点强化肉品质量安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根据《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汕经贸[2009]105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巩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区经贸、卫生、农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针对猪肉质量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巡查监管,查处堵塞漏洞,进一步遏制私屠滥宰行为。严厉查处收购和屠宰病死猪,出售、运输、储存和加工病害猪肉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措施和任务
(一)全面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
1、完善生猪屠宰定点厂(场)规划设置,全面清理达不到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屠宰厂(场、点),从根本上提高全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经营的建设水平,切实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2、扶持企业改造升级,坚持机械化、规模化发展方向,发挥规模效益作用。
3、区经贸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落实定点屠宰厂(场)生猪进厂(场)检查检验制度、肉品销售台帐管理制度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重点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而屠宰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
1、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稳定执法人员组成,加大对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能力的培训和教育;
2、引进激励机制,建立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现一宗,查处一宗,举报一宗,落实一宗,确保举报查处率达到100%;
3、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整治力度,尤其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其他管理薄弱环节的清理整顿。要严厉打击涉黑势力和团伙的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对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违法的查处率要达到100%;
4、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猪肉销售摊点尤其是集贸市场、社区超市的检查力度,监督其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和建立台帐制度,明确市场开办者责任,确保所有市场、超市所销售的猪肉均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依法查处猪肉经销商销售病害猪肉等不法行为。
(三)严厉打击出售、屠宰病死猪(肉)行为。
1、区农业部门要强化产地检疫、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要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销售病死猪的非法行为。
2、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病死猪、出售病害猪肉的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对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要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对屠宰生猪实施同步检疫,并监督屠宰企业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监督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生猪入厂检查验收、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发现不执行相关规定的,要按照《条例》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发现屠宰病死猪、经营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要依法移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四)严肃查处冷藏运输病害猪肉行为。
区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冷藏和运输设施的监督检查,防止被不法分子用来冷藏和运输病死猪及病害猪肉。发现定点屠宰厂(场)为制售病害猪肉提供冷藏和运输设施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对社会上冷藏运输设施的专项检查,对冷藏运输病害猪肉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五)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流入餐饮加工环节。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监督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食品加工企业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帐制度,确保所使用的猪肉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厂;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肉品进入餐饮和加工环节,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区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阶段
(一)动员部署、自查阶段(发文之日起至4月10日前)。
1、区各相关部门要制定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区经贸局举报投诉电话:88604760
区公安局举报投诉电话:88925292
区农业局举报投诉电话:88215852
区卫生局举报投诉电话:88423420 卫监所:88689789
区工商局举报投诉电话:88214447
2、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并发动群众力量,对私屠滥宰、冷藏运输病害猪肉和私宰肉、病害猪肉等流入餐饮加工环节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
(二)集中整改阶段(4月10日至5月30日)。
各相关部门要针对自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组织执法力量进行全面整治,对整治后死灰复燃的,按照***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验收阶段(6月1日至6月底)。
2009年6月1日—30日,区经贸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组织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并于6月22日前上报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区经贸、卫生、农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从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为教训,把保障猪肉质量安全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认真做好工作部署,克服各种困难,按照职责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工作,确保完成专项整治活动的各项任务。
(二)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生猪屠宰管理发展方向,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特别是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通过清理整顿定点屠宰企业,加强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坚持生猪屠宰集约化、规模化、机械化发展方向。
(三)要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为突破口,以严厉打击出售、屠宰病死猪(肉)行为严肃查处冷藏运输病害猪行为为工作重点,以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行动相结合为方式,坚决落实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任务。
(四)健全相关制度。一是实行工作报告与通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做好工作进度、工作动态、工作报表等材料报送工作;二是健全和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监督,并迅速、准确、果断、高效地处理举报、投诉事件;三是建立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在开展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加大正面舆论宣传力度,及时、全面、客观报道专项整治情况,反映本部门采取的措施和所做的工作。同时,对发生大案、要案及典型事件要及时组织新闻媒体曝光,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专项整治期间,区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随机督促检查各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