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水务局关于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国发〔2017〕46号文件和水利部水保〔2017〕365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就督促完工生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加快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法律责任。水土保持法建立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生产建设单位应充分认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法律责任。
二、依法依规,做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要求,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组织验收时,建设单位需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将验收的相关资料报送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切实履行法定责任,按期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2017年5月16日经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开始实施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验收完毕后将相关验收资料报水务主管部门备案;此前的完工项目由水务主管部门实施验收。据此,要求2017年5月16日之后完工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于9月30日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备案区水务局。2017年5月16日之前完工的项目由区水务局集中验收并通告。
四、强化惩处措施,依法依规严格执法。2021年10月1日起至11月30日,对不按期开展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立案查处。将其生产建设单位列入我市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抄报省水利厅及水利部,在省水利建设监管服务平台和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属于水务工程的,同步纳入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2017年5月16日至2021年6月30日完工未验收项目清单》详见***。
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