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卫生计生局第三季度行政指导案例深圳市XX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超出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2018年4月3日,罗湖区卫生监督员前往深圳市XX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员在现场发现该美容门诊部存在三项违法行为:第一,在未核准检验科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4月3日期间,超范围开展医学检验科诊疗活动,违法所得无法查实;在未核准麻醉科的情况下,于2017年10月13日开展丰胸的医疗美容二级手术,违法所得6000元;上述行为属于超出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第二,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期间,医师官某、黄某、郜某、罗某在该医疗美容门诊部接诊病人的病历填写不全、未签署全名,属于未依法签署医学文书、未按规定书写病历的违法行为;第三,于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4月3日期间,对手术中使用的部分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在既未依法设置符合规范的消毒供应室进行消毒,也未按照委托消毒协议送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进行消毒的情况下,在手术室污物通道内清洗后,在洗衣房内消毒,属于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违法行为。
该美容门诊部的第一项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五条、《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第一部分第(三)项2.(2)的规定,依据《卫生部关于武汉中墺医疗美容门诊部执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0]422号)、《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美容门诊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第二项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美容门诊部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第三项违法行为违反了《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第二部分第(四)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美容门诊部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对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86500元”。
二、本案的行政执法指导意义
本案来源为群众投诉,投诉人质疑该医疗美容门诊部手术人员不符合资质。监督员在调查过程中,没有仅将调查方向局限在投诉涉及的人员资质问题,而是通过一次执法进行全面调查,提高办案效率,使有限的执法人员、时间发挥最大的执法成效。案件办理过程中,监督员调取大量病历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多次详细询问,对门诊部科室设置进行全面检查,并且将检查范围扩展至7楼天台,在天台发现门诊部设置的灭菌器、手术包,从而对门诊部超出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未依法签署医学文书、未按规定书写病历、未执行国家有关消毒规范、标准和规定,在既未依法设置符合规范的消毒供应室进行消毒,也未按照委托消毒协议送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进行消毒的情况下,在手术室污物通道内清洗后在洗衣房内消毒的多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随着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一些医疗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医疗活动,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限、时间有限的情况下,将每一次卫生执法效率做到最大化,才能有力的维护医疗管理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