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科工信局关于申报2017年珠海市香洲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通知
各镇街、南屏科技工业园、洪湾商贸物流中心、前山商贸物流中心、各相关企业:
为加快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2017年我区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申报现开始受理,有关要求如下:
一、申报依据
《珠海市香洲区扶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和纳税地在香洲区,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业企业,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年度(指申报的上一年度,下同)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
(三)年度纳税总额80万元以上(国税、地税纳税证明金额合计数);
(四)申报设备购置补贴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200万元,其中生产性设备(指生产线及其辅助设备,不包含土建和装修投入)投资不低于100万元;
(五)项目技术、产品不在《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之列;
(六)项目在香洲辖区内已经完工且正常运作;
(七)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未受到行政处罚和不良记录。
(八)申报工业机器人专项的还须具备:
1.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项目单位销售或购置的机器人设备属于工业自动化中使用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三轴及三轴以上可重复编程、多用途的自动控制操作机以及工厂用AGV运输车;
3.工业机器人设备的销售或购置时间要求:在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31日(项目设备对应的***凭证时间),并且未享受过省、市、区财政补贴;
4.项目单位近5年以来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出现过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不得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三、申报类型
(一)生产性设备购置项目;
(二)工业机器人发展项目:对辖区内获得广东省级自主品牌工业机器人骨干企业认定的,按机器人销售额10%给予事后奖补;鼓励企业开展“机器换人”,按照机器人购置额10%予以事后奖补。其中,对于已由销售方优惠销售并获得财政补助的机器人设备不再予以补贴。
(三)技改投资增量项目:以企业上一年度纳入统计的技改投资额为基数,按本年纳入统计增量部分进行奖励。
(四)对申报类型中的(一)、(二),同一项目采取就高原则给予补贴,不重复补贴。
四、申报材料要求
所有材料均须按顺序装订成册,有目录封面封底(须有页码),所有资料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一)生产性设备购置项目:
1.完工评价材料(详见***);
2.项目备案证;
3.生产性设备投资***清单;
4.生产性设备购置***复印件(***复印件上公司名称、设备名称、设备金额及印章等须清晰可辨,所附***须与申报项目设备清单相符);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上年度纳税证明(国税和地税);
7.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声明,并加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和单位公章。
(二)工业机器人发展项目:
1.生产销售工业机器人项目: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申请报告;
(3)机器人销售情况清单及相关合同***和收款凭证复印件、设备及其铭牌照片,采购方收货证明或验收证明;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上年度纳税证明(国税和地税);
(6)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声明,并加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和单位公章。
2.购置机器人项目:
(1)完工评价材料(详见***);
(2)项目备案证;
(3)工业机器人设备投资***清单;
(4)工业机器人设备购置***复印件(***复印件上公司名称、设备名称、设备金额及印章等须清晰可辨,所附***须与申报项目设备清单相符);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上年度纳税证明(国税和地税);
(7)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声明,并加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和单位公章。
(三)技改投资增量项目:
(1)项目申请表;
(2)本年度开展的技改项目完成情况明细;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年度纳税证明(国税和地税);
(5)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声明,并加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和单位公章。
(6)该项目材料请于2018年1月底前提交。
五、时间要求
企业须在2017年8月31日(周四)前提交纸质材料(一式6份,其中:1份先提交我局审核,另外5份由企业自行保管存放用于项目完工评价)至我局技改与资源利用室(地址:翠景路99号区行政中心306室),逾期提交材料将不再受理。
六、工作要求
1.请各镇街、“一园两中心”积极发动推荐辖区内企业申报;
2.请有意向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抓紧准备好申报材料,提交区科工信局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区科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完工评价。
3.拟申报区技改专项资金的企业,须在申报前将已完成的技改投资数据报送区统计部门,凡未入项目库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不能申报财政资金补贴。
七、其他
1.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只对项目在2016年1月1日之后新增的生产性设备投资给予补贴。
2.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在同级财政的各类专项资金中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的申报资格,申请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技改资金扶持。
(联系人:袁国昌、李晴,电话:2516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