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湖区区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业务集中核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罗湖区区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业务集中核算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三届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罗湖区区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业务集中核算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降低政府运作成本,推进廉政建设,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罗湖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会计集中核算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改变现行资金分散支付方式,加大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为构筑公共财政框架,实现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奠定基础。
会计集中核算遵循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明确职责,规范核算;优质服务,方便单位;按预算指标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集中核算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纳入集中核算范围的区直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集中核算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罗湖区区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会计业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六条罗湖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受区政府委托,并经单位授权经办集中会计核算的专设机构。
第七条中心的职能包括:
(一)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采取“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办法,具体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结算业务,同时承担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事务;
(二)审核和监督各单位财务收支活动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负责单位财务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纳入中心集中核算范围的单位有:区直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医疗卫生单位(卫生局机关、健教所、卫生监督所除外)待条件成熟时纳入。
第九条单位的所有资金,按资金性质分类处理。
(一)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除安排前期项目、300万元以下的补助性项目和法人责任制的项目以外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包括:1、基建工程款项;2、项目设计费;3、工程监理费;4、实行政府采购的设备款;5、建设单位管理费。财政部门支付资金后,通知中心进行帐务处理。
(二)除财政部门直接支付以外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均纳入中心集中核算管理。包括:1、通过市、区财政渠道安排的预算内、外资金;2、上级单位下拨的资金;3、其他单位拨款;4、其他资金。
第十条中心业务上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中心与纳入集中核算各单位的关系:
(一)委托与代理的关系,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本单位的会计业务及其资金委托中心管理。
(二)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中心要为单位提供优质规范的会计业务服务。
(三)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活动,中心有权拒绝结算。
第十二条纳入集中核算的各单位,财务上实行“三不变”原则:
(一)预算管理体制不变。年度预算仍以各单位为主体编报,由财政部门核准后,报人大批准再拨给各单位使用;
(二)资金主体不变。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审批权仍属单位;
(三)会计主体的法律责任不变。单位的各项收支仍由各单位审批并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中心对会计帐务处理的规范化负责,对所管理资金的安全负责。
第十四条纳入中心集中核算的单位,相应取消所有银行帐户。每个单位设一名专职(或兼职)的报帐会计员,负责本单位报帐和财务活动计划及统计,协助财政部门做好本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集中核算的职责要求
第十五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财经纪律;
(二)加强资金管理,保证所管理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三)协助执行部门预算。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单位部门预算,审核和监督各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
(四)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接受各单位的委托,确定单位帐套,采取“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办法,对各单位所有资金的收支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五)定时(或随时)向单位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及相关领导提供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
(六)建立会计档案及进行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十六条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规范审批程序,完善资金审批制度;
(三)加强财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四)加强对债权债务监督管理,防范债务风险;
(五)强化内部审计,完善单位内部管理;
(六)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根据经批准的部门预算提出用款计划,并做好年终决算工作;
(七)配合中心进行会计核算工作。
第四章核算程序
第十七条年度部门预算由各单位编制,财政部门审核,报人大批准确定。各单位可根据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及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自行支配使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直接支付以外的财政性资金拨款(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和财政专户拨款)由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直接划入中心。
第十九条单位资金的使用按部门预算的规定,支出内容分为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人员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中的工资、补助等款项,委托承办银行以“个人工资存折、卡”形式代发。
第二十一条其他各项支出按规定由支出单位审批人审批后,集中到中心报帐或由中心划支。具体处理程序为:
(一)单位应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二)单位确定财务审批人和拟定报帐会计员后,将人员名单,连同本单位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报送中心确认和备案。
(三)单位支出款项经审批人审批后,由报帐会计员持原始支出凭证,送中心按程序办理资金结算。
(四)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提交的报帐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给予结算,并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若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中心工作人员有权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直接支付资金的项目,待办理决算后,通知中心进行资产进帐处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对购置的各项财产物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建立实物管理帐卡,定期与中心核对,以保证帐实相符和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中心及时对单位的收支业务进行分户核算。月(年)终产生会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单位财务分析及年终决算报告由单位组织编制,报财政部门审核。中心应及时提供基本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中心对各单位财务核算,按会计基础规范化的要求,建立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实行会计业务电算化、财务核算信息化,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中心的会计档案包括纳入核算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中心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试行办法详细的实施细则由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试行办法生效之前的会计集中核算,可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