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办,区直各单位,区各人民团体,市直驻罗湖各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动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新型合作共治的良好格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有关精神,紧密结合罗湖区社会建设发展实际,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培育力度,强化部门联动,加强综合监管,形成发展有序、类型多样、覆盖广泛、布局合理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民间运作的公共服务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共同谱写繁荣文明幸福罗湖新篇章。
二、基本原则
(一)规范管理与培育发展相结合。一方面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运行;另一方面加大培育力度,提升社会组织能力素质,引导社会组织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
(二)厘清边界与相互合作相结合。一方面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切实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边界,让社会组织成为独立运作的主体;另一方面加强合作,逐步建立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平等、基于契约关系的新型伙伴关系。
(三)诚信自律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一方面完善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信息披露,强化诚信自律;另一方面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四)政府扶持与自愿参与相结合。一方面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重点培育服务经济、服务民生的社会组织,扶持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公益服务项目;另一方面充分尊重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公众的志愿精神,引导辖区居民通过社会组织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三、主要目标
(一)建立一支现代社会组织队伍。到 2017 年,建立一支种类齐全、结构合理、专业性强的现代社会组织队伍,形成一批特色鲜明、作用突出、口碑显著的公益项目品牌,构建一支扎根罗湖、热爱公益、能力较强的社会组织人才队伍。
(二)建立社会组织培育支持体系。到 2017 年,形成系统完备、运行有效的社会组织培育支持体系,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财政扶持、孵化培育、资质认定和评估、社会组织能力提升等措施不断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机制和渠道不断规范,社会组织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和政府的合作伙伴。
(三)构筑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到 2017 年,政府各部门联合监管、社会组织自律监管和社会各界公开监督机制基本形成,在综合监管下,社会组织行为受到各方监管、约束,社会组织运作更加规范,透明度、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四、主要措施
(一)深化登记管理制度改革
1.进一步降低社会组织登记准入门槛。扩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除民办学校、福利机构、博物馆、心理咨询机构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及政治类、宗教类、法律类、联谊类等社会组织以外,其他社会组织成立均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取消 3 万元以上的开办(注册)资金限制,但法律法规和业务主管单位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降低社会团体会员数量要求,除行业协会外,社会团体会员数量由50 个降低至 15个。降低场所要求,允许社区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申请登记同一住所。探索推广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文化类、科技类、体育类和生态环境类等八类社会团体引入字号,上述八类探索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开展业主大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探索。(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住房建设局)
2.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工作。总结近年推行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职能下放街道办改革经验,出台《罗湖区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制度》,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程序,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结合社区体制改革,发挥社区居委会培育、指导、协调、管理社区社会组织的作用,大力培育发展社区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推动社区邻里守望互助和社区公益活动品牌建设。(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3.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制度改为年度报告与抽查相结合的制度。社会组织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并通过罗湖区社会组织服务网向社会公示,登记管理机关每年按照5%-10%的比例,联合相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实行抽查监督,抽查情况通过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开,抽查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将依法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
4.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逐步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民间化、自治化、市场化改革进程,将“红顶协会”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并加强监管。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已在社会组织中兼任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等领导职务的,必须在2015年10月前辞去所兼任的社会组织领导职务。(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各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
5.加快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罗湖区社会组织服务网,逐步推行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网上申请、网上审批,实行社会组织年度报告信息网上公示,建立社会组织数据库,实现社会组织信息网上查询、咨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二)探索培育新模式
6.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立罗湖社会创新空间,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建设成为罗湖社会创新之源、社会创业支持服务平台、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养成平台、全区社会组织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全区社会公益资源对接平台 (简称“一源四平台”),为社会组织提供评估、预警、登记、备案等政策引导和支持,重点培育落地社区服务社区的在地型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本土公益人才,建立公益项目大赛与公益创投项目评选机制,逐步实现政府职能主动转移,社会组织在地接力,社情民意多方反馈,公益创新应需而生,优秀人才蓬勃发展的局面。(责任单位:区社工委)
7.重点培育十类社会组织。从满足辖区居民需求出发,重点培育服务民生、服务经济的社会组织,对慈善救助、养老助残、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社区服务、志愿服务、环境保护、青少年关怀、文体娱乐、科学技术等十类社会组织进行重点扶持。(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经济促进局、区司法局、团区委、区科技局、区文化体育局、区残联等各业务相关单位)
8.培育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吸附、归并同类社会组织的枢纽作用,推动同类型、同性质、同行业、同领域的社会组织建立枢纽型社会组织,引领、带动相关领域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扶助我区以志愿者为主体的草根型枢纽型社会组织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9.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社区的单位、个人等发起成立社区基金会,开展社区服务,推进社区建设。政府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社会养老、残疾人康复等基本民生服务领域,并给予政策优惠。街道办、社区工作站、物业服务企业等开放社区公共空间、闲置空间,优先提供给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机构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引入国内有影响力的公益类社会组织和专业人才,引入优秀项目,服务辖区居民,参与罗湖建设。(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社工委、区残联、区住房建设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建立新型政社合作关系
10.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建立竞争择优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通过项目购买、项目补贴、项目奖励等方式,将社会服务项目转移或委托给评估等级高、社会信誉好的社会组织承接。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编制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转移事项。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并将购买服务纳入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会同主管部门开展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核实社会组织资质,并实行动态管理。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购买服务工作的监督。各部门要不断完善机制,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供给格局。(责任单位:区编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民政局)
11.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移。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逐步将政府承担的事务性管理服务事项依法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接;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等,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品牌服务供给格局,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责任单位: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四)加大扶持力度
12.出台社会组织激励扶持措施。出台罗湖区社会组织激励扶持措施,对等级评估首次获 5A、 4A、3A 级和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的优秀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优秀公益项目、社会组织优秀人才给予激励扶持。(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13.设立社区基金。区财政每年向全区 115 个居委会投放资金设立社区基金,并通过居民自愿资助、社会资助、兴办服务事业等途径不断扩大基金收入来源,社区基金按照“活动项目化,项目组织化,组织公益化”路径,专项用于社区社会组织孵化、社区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发展、社区文体公益活动等,由区民政局负责统筹管理,街道办进行日常管理,通过社区居民议事会决议使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14.实施“大爱罗湖·公益慈善项目对接推进计划”。以罗湖社会创新空间为载体,以“大爱罗湖”为平台,借鉴国内公益创投的机制和核心理念,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公益专家、公益领袖组成评选委员会,甄选出优秀的公益项目与辖区热心公益的企事业单位对接,形成公益项目运作的公开化、精品化。(责任单位:区社工委、区民政局)
1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加强社会组织票据管理,明确社会组织票据开具的条件和流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具各类票据。探索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税前抵扣政策。(责任单位:罗湖国税局、罗湖地税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
16.营造良好公益文化氛围。不断探索社会组织宣传的新途径、新方式,充分利用省市纸媒、电台、电视台和新媒体为公益宣传搭建平台,用好用足罗湖电子政务网(区社会组织服务网)、罗湖社区家园网等区级媒体资源,扩大社会组织影响力,增强社会组织的社会认知度、参与度和认同度,为社会组织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五)推进自身建设
17.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始终把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作为根本,着力提高项目运作、策划组织、协调服务等方面的能力,树立品牌意识,加强自律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借鉴、吸收国内外社会组织管理和运作的先进经验,提高获取社会资源的能力。要通过制度建设不断提高理事会的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推行管理层职业化、专业化和年轻化。(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
18.健全人才管理和激励机制。把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区人才建设体系,积极引进国内领先的社会组织杰出人才,完善社会组织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具体政策措施,促进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积极举荐社会组织领袖人物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引导并组织公益领域人才参与到社会组织领域政策咨询及研讨型政务活动中,为社会组织政策的制订及相关改革措施的推进建言献策。(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
19.建立专业能力长效培训机制。制定社会组织年度培训规划,举办社会组织人才能力建设培训班和专题讲座。鼓励各类社会组织结合自身发展实际自主开展专业能力培训,鼓励社会组织人才参加学术交流和技能培训。以罗湖社会创新空间为基础,建立罗湖区社会组织人才资源合作基地、人才种子库,使专业人才培训、培养常态化、科学化。(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社工委、各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
(六)加强诚信建设
20.强化法人治理。加强社会组织内部自律制度建设,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运行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公信等机制,制定和实施行业规范、服务标准、执业操守、违规惩戒、资质认证等行业管理制度,主动公开服务程序、业务流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
2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在罗湖电子政务网(区社会组织服务网)公布基本信息及年度报告,在服务场所及罗湖电子政务网(区社会组织服务网)公布其服务程序、业务规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益服务和年检情况等信息。社会组织的重大活动情况、资产财务状况、接受与使用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果等应通过媒体或本组织网站、刊物、会员大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接受监督。(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22.建立社会组织透明度数据库。把社会组织信用建设纳入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社会组织透明度数据库和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委托国内知名的专业社会组织进行社会组织透明度调查并发布透明度排行榜,凡接受政府资助或经“大爱罗湖·公益慈善项目对接计划”接受企业资助的社会组织,均纳入透明度调查范围,并建立相应的末位淘汰制度,透明度调查将作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及转移职能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局、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
(七)加强监督管理
23.构建综合监管体系。建立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对社会组织实行监管和指导。加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部门和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工作交流和协同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准入登记、分类制定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平台,全面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完善年检、日常监督、诚信建设、执法查处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市场监管、财政、税务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组织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区民政局、罗湖公安分局、区财政局、罗湖国税局、罗湖地税局、 罗湖法院、罗湖检察院、各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
24.实行分类管理。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要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教育培训类社会组织,要加强财务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对经等级评估获 3A、4A、5A 级的社会组织,将简化年检手续,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获得政府购买服务,优先获得政府政策扶持。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投诉举报的社会组织,要加大抽查力度,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
25.建立改革专项小组工作会议制度。建立罗湖区社会组织改革专项小组工作会议制度,规划社会组织改革工作思路和措施,研究解决社会组织改革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和督促各单位落实各项社会组织发展决策,进一步加强对全区社会组织工作的统筹合作,形成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合力。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26.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应引导其合并或注销。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弄虚作假取得登记的,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超过一年未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但不办理注销手续的,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实行有序退出。(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
(八)加强党建工作
27.加强党组织建设。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努力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在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设立党组织,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对社会组织党组织给予适当的启动经费补贴。(责任单位:区委两新组织工委、区财政局)
28.建立社会组织联合党委。依托罗湖社会创新空间建立社会组织联合党委,将已建立的社会组织党支部纳入社会组织联合党委的统一管理,对不具备条件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其党员可申请加入社会组织联合党委,集中开展党员活动。(责任单位:区委两新组织工委、区社工委、区民政局)
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2015 年 5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