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珠海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属执法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6〕5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各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十日
珠海市各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我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制订本办法。
二、各区人民政府对《珠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经***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和补划基本农田面积,以及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的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从2006年起,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区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的标准是:
(一)各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区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四)基本农田保护牌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规范设置,向社会长期公告。
(五)基本农田档案做到图件、数据齐备、准确,可见可查,耕地(含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层层下达到镇、村、村组、农户。
(六)各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对耕地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采取措施增加耕地肥力,提高耕地的综合生产能力。
(七)不得向耕地、农用水体排放或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无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同时符合上述七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检查和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对各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每年进行抽查,做出预警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局等部门联合进行,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灾毁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参照依据。
各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要求、责任单位等内容要在各行政村显著位置长期公告。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范,各区要加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要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采用抽样和动态巡查监察等方法和手段,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和抽查情况通报一次。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区,给予表彰;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区,责令整改,并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