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珠安委〔2011〕2号
横琴新区,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委办反映。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职责 通知
珠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月27日印发
珠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市监察局
(一)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参加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组织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二、市发展改革局
(一)办理安全监管监察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项目立项手续,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推动完善市内相关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组织实施本市大集团、大公司战略。
(三)参与对全市不符合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山关闭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四)负责食盐销售、粮油收购、加工、储备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五)监测和分析能源产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参与能源预测预警、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
三、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一)指导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通信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二)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业管理及其生产、销售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协助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准入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准入管理。
(四)负责通信业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我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市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等科研项目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七)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进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四、市教育局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和职业培训机构,不含职业技工学校,下同)做好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周边地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指导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置、校内自然灾害预防及处置、学生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做好食堂、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导做好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校外旅游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五、市公安局
(一)贯彻执行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订全市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实施细则、办法和补充规定,并督促落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分析、研究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组织落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措施,指导、协调、监督所属专业部门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三)组织、协调全市性重大活动的交通安全保障工作。
(四)指导、监督机动车驾驶人的考核及机动车、驾驶人牌证的核发和管理,负责机动车考验员的考核和发证,组织、协调、实施机动车驾驶人的路考管理工作,参与实施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的目录管理。
(五)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各地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和公安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七)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八)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的立案查处,开展统计分析。
六、市司法局
(一)指导监督全市劳教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二)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三)指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四)指导督促全市劳教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司法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七、市财政局
(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按规定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安全生产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产体系建设。
(二)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二)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和监督我市企业落实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措施,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监督落实我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工时休假政策。
(四)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五)指导市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市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九、市国土资源局
(一)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以采待探、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二)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山的关闭工作及其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山的治理工作。
(四)审批土地时,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地质条件,重要建设用地必须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一)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二)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三)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负责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
(一)指导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乡镇渡口渡船、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市管公路、乡镇渡口渡船、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水路、维修(汽车、摩托车、其他机动车维修)及驾驶员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负责市管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行业企业、维修(汽车、摩托车、其他机动车维修)及驾驶员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市管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与省、部管公路铁路(轨道)等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三)按照职责组织并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打击车辆、船舶非法运输经营行为。
(四)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五)组织、配合做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或参与交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交通在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市港口管理局
(一)负责全市港口(码头)建设项目、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航道、航标等助航设施维护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港口(码头)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三)负责危险货物港口(码头)作业资质认定和年度审验工作。
(四)指导、监督陆、岛客货运码头、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负责港口(码头)调度、引航、外轮理货、港口经营、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和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等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港口(码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七)组织、协调港口(码头)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组织或参与港口(码头)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市公路局
(一)指导对有管辖权的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负责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公路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三)依法对有管辖权的公路(包括桥涵,下同)建设、养护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有管辖权的公路安全设施管理以及事故多发公路路段的改造;按照《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公路违法行为。
(四)定期分析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全市公路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一)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地下给、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安全管理;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或参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二)组织实施拖拉机、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管理和指导全市农业机械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等业务;负责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指导农用机械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三)依法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应急预案;指导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专项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安全管理;承担河道采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防止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确保河势稳定、堤防安全。
(五)组织开展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及水利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五、市口岸局
(一)负责全市口岸管理区域内市政府投资物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和督促口岸各工作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口岸的安全畅通
(二)负责市政府投资的口岸建设和技术改造配套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指导、督促口岸管理区域内市政府投资物业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指导、督促口岸管理区域内市政府投资物业相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培训教育。
十六、市文体旅游局
(一)对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安全管理,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协调指导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
(二)组织实施有关旅游安全的法规、政策、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组织开展旅游安全检查,指导、检查和监督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三)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五)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全市文化、体育、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七、市卫生局
(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卫生医疗行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全市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四)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八、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并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列入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三)按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市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市属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九、市环保局
(一)负责核与辐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民用核设施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协助省监督管理核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参与反生化、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协助省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事故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督和指导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三)贯彻落实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法规、规章、政策、规范。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跨市转移等进行监督管理。参与调查相关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协助省开展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四)指导、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按规定组织、参与危险废物和民用核设施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市法制局
(一)负责确定年度立法计划中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负责审查或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审查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办理向市政府申请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代理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诉讼应诉事务。
(四)负责审核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二十一、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
(一) 负责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城市燃气和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业管理,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责任。
(二)指导、监督有林公园、风景区(点)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林业采伐和林业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导市政维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维修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所管理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市政行业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其整改落实。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五)督促所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做好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参与本系统重大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二、市城市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违法建筑、室内违法装修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查处非法燃气经营活动、违法燃气建设工程,对燃气充装点、瓶组站、气库等燃气经营、存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取缔无证销售点。
(三)对沿街广告牌、招牌、路牌、横幅进行检查,对残旧、破损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进行整治,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隐患。
(四)参与违法建筑、住宅室内违法装饰装修、非法燃气经营活动、违法燃气建设工程和户外广告设施较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十三、市民政局
(一)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和安全生产条件。
(二)督促民政系统相关单位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排查治理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三)组织开展民政系统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四)参加或组织民政系统较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十四、市气象局
(一)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信息。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加强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三)负责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和鉴定工作。负责制定重大规划和重点工程、危险化学品场所雷击风险评估办法,组织对雷电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监督检查;负责对防雷检测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有关防雷、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五)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六)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七)与市有关部门建立预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联动机制。
二十五、市检察院
(一)依法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展事故背后所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预防工作;对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开展检察建议活动,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加强整改,健全制度。
二十六、市总工会
(一)参与市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法规草案的研究和拟订。
(二)参与职工较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参与对安全生产、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参与市级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审查验收。
(五)指导各级工会参与对企业职工开展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教育工作和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二十七、珠海海事局
(一)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船舶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依法承担辖区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指导各级海事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三)按照职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查处船舶超载和无牌、无证船舶参与营运等违法行为。
(四)指导水上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八、市工商局
(一)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二十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依法承担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的安全监察工作。
(二)按规定权限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
(三)监督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四)负责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我市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部分危险化学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
三十、珠海供电局
(一)协助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协助或参与制订我市电力安全监管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参与监督检查电力企业执行情况。
(二)参与对新建电厂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参与对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厂定期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三)参与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向有关单位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的意见,并监督落实。
(四)协助电网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发布。
(五)协助或参与对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协助、参与电网应急及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重大电网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重大电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七)协助、参与电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一、市安全监管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推进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并对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及考核、考评。
(三)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联合大检查或督查活动,督促有关部门抓好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与隐患的整改。
(四)承担职权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行政许可管理职责。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情况及事故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九)承担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培训工作。
(十)统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对安全培训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团市委、珠海警备区、市武警支队、中国电信珠海分公司、市人保公司等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市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其他单位,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三定”规定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负责本单位、本行业或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珠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市监察局
(一)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参加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组织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二、市发展改革局
(一)办理安全监管监察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项目立项手续,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推动完善市内相关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组织实施本市大集团、大公司战略。
(三)参与对全市不符合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山关闭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四)负责食盐销售、粮油收购、加工、储备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五)监测和分析能源产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参与能源预测预警、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
三、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一)指导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通信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二)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业管理及其生产、销售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协助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准入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准入管理。
(四)负责通信业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我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市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等科研项目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七)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进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四、市教育局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和职业培训机构,不含职业技工学校,下同)做好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周边地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指导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置、校内自然灾害预防及处置、学生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做好食堂、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导做好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校外旅游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五、市公安局
(一)贯彻执行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订全市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实施细则、办法和补充规定,并督促落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分析、研究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组织落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措施,指导、协调、监督所属专业部门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三)组织、协调全市性重大活动的交通安全保障工作。
(四)指导、监督机动车驾驶人的考核及机动车、驾驶人牌证的核发和管理,负责机动车考验员的考核和发证,组织、协调、实施机动车驾驶人的路考管理工作,参与实施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的目录管理。
(五)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各地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和公安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七)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八)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的立案查处,开展统计分析。
六、市司法局
(一)指导监督全市劳教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二)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三)指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四)指导督促全市劳教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司法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七、市财政局
(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按规定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安全生产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产体系建设。
(二)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二)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和监督我市企业落实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措施,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监督落实我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工时休假政策。
(四)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五)指导市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市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九、市国土资源局
(一)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以采待探、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二)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山的关闭工作及其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山的治理工作。
(四)审批土地时,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地质条件,重要建设用地必须依法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一)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二)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三)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负责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
(一)指导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乡镇渡口渡船、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市管公路、乡镇渡口渡船、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水路、维修(汽车、摩托车、其他机动车维修)及驾驶员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负责市管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行业企业、维修(汽车、摩托车、其他机动车维修)及驾驶员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市管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与省、部管公路铁路(轨道)等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三)按照职责组织并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打击车辆、船舶非法运输经营行为。
(四)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五)组织、配合做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或参与交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交通在建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市港口管理局
(一)负责全市港口(码头)建设项目、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航道、航标等助航设施维护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港口(码头)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三)负责危险货物港口(码头)作业资质认定和年度审验工作。
(四)指导、监督陆、岛客货运码头、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负责港口(码头)调度、引航、外轮理货、港口经营、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和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等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港口(码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七)组织、协调港口(码头)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组织或参与港口(码头)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市公路局
(一)指导对有管辖权的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负责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公路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三)依法对有管辖权的公路(包括桥涵,下同)建设、养护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有管辖权的公路安全设施管理以及事故多发公路路段的改造;按照《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公路违法行为。
(四)定期分析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全市公路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一)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地下给、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行安全管理;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质量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或参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二)组织实施拖拉机、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管理和指导全市农业机械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等业务;负责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指导农用机械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三)依法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应急预案;指导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专项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安全管理;承担河道采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防止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确保河势稳定、堤防安全。
(五)组织开展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及水利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五、市口岸局
(一)负责全市口岸管理区域内市政府投资物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和督促口岸各工作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口岸的安全畅通
(二)负责市政府投资的口岸建设和技术改造配套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指导、督促口岸管理区域内市政府投资物业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指导、督促口岸管理区域内市政府投资物业相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培训教育。
十六、市文体旅游局
(一)对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安全管理,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协调指导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
(二)组织实施有关旅游安全的法规、政策、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组织开展旅游安全检查,指导、检查和监督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三)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五)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全市文化、体育、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七、市卫生局
(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卫生医疗行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全市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四)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八、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并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列入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三)按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市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市属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九、市环保局
(一)负责核与辐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民用核设施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协助省监督管理核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参与反生化、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协助省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事故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督和指导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三)贯彻落实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法规、规章、政策、规范。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跨市转移等进行监督管理。参与调查相关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协助省开展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工作。
(四)指导、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按规定组织、参与危险废物和民用核设施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市法制局
(一)负责确定年度立法计划中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项目,负责审查或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审查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办理向市政府申请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代理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诉讼应诉事务。
(四)负责审核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二十一、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
(一) 负责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城市燃气和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业管理,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责任。
(二)指导、监督有林公园、风景区(点)履行防火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林业采伐和林业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导市政维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维修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所管理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整治、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市政行业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其整改落实。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五)督促所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做好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参与本系统重大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二、市城市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违法建筑、室内违法装修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查处非法燃气经营活动、违法燃气建设工程,对燃气充装点、瓶组站、气库等燃气经营、存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取缔无证销售点。
(三)对沿街广告牌、招牌、路牌、横幅进行检查,对残旧、破损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进行整治,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隐患。
(四)参与违法建筑、住宅室内违法装饰装修、非法燃气经营活动、违法燃气建设工程和户外广告设施较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十三、市民政局
(一)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和安全生产条件。
(二)督促民政系统相关单位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排查治理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三)组织开展民政系统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四)参加或组织民政系统较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十四、市气象局
(一)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信息。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加强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三)负责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和鉴定工作。负责制定重大规划和重点工程、危险化学品场所雷击风险评估办法,组织对雷电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监督检查;负责对防雷检测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有关防雷、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五)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六)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七)与市有关部门建立预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联动机制。
二十五、市检察院
(一)依法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展事故背后所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预防工作;对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开展检察建议活动,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加强整改,健全制度。
二十六、市总工会
(一)参与市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法规草案的研究和拟订。
(二)参与职工较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参与对安全生产、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参与市级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审查验收。
(五)指导各级工会参与对企业职工开展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教育工作和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二十七、珠海海事局
(一)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船舶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依法承担辖区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指导各级海事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三)按照职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查处船舶超载和无牌、无证船舶参与营运等违法行为。
(四)指导水上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八、市工商局
(一)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二)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二十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依法承担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的安全监察工作。
(二)按规定权限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
(三)监督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四)负责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我市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部分危险化学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
三十、珠海供电局
(一)协助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协助或参与制订我市电力安全监管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参与监督检查电力企业执行情况。
(二)参与对新建电厂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参与对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厂定期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三)参与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诊断、分析和评估,向有关单位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的意见,并监督落实。
(四)协助电网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发布。
(五)协助或参与对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协助、参与电网应急及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重大电网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重大电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七)协助、参与电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一、市安全监管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推进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并对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及考核、考评。
(三)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联合大检查或督查活动,督促有关部门抓好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与隐患的整改。
(四)承担职权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行政许可管理职责。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情况及事故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九)承担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培训工作。
(十)统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对安全培训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团市委、珠海警备区、市武警支队、中国电信珠海分公司、市人保公司等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市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其他单位,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三定”规定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负责本单位、本行业或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