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公布具体职责的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关于公布具体职责的通告
(2002年8月16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港澳事务的管理,2001年11月,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深编〔2001〕7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加挂深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市港澳办)牌子。2002年8月,经报市编委批准(深编办〔2002〕80号)同意,现就市港澳办具体职责通告如下: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指导、协调和管理我市与港澳之间官方、半官方以及重要民间往来的工作。
三、负责管理我市因公赴港澳人员及赴港澳公务车管理工作。
四、组织、协调深港澳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五、代表市政府与港澳特区政府沟通、协调有关事项,协助做好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的相关事宜,促进三地社会和经济发展。
六、研究港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情况,及时反映动向,为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参考意见及建议。
七、负责粤港边境联络工作的相关事宜。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涉港澳事务。